一、道路从业教育培训周期怎么弄?
根据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二、江苏书人教育培训中心介绍?
简介:集团以“高校名师挂帅,高效资源整合,专职优秀教师,专门教研团队,自编内部教材,自创评估平台”为办学特色,在课程设置上凸显学科素养、学科主干和素质特色,实行了“课程互通,学分互换,教师互访”的课程改革,倾心打造“书香庭院、人文嘉园”。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三、江苏智诚教育培训机构怎么样?
蛮好的。
苏州智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1-23,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戴启俊,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20506001004244,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1814室,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具零售;五金产品零售。
四、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内容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和教育形式进行调整,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知识:介绍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知识,让参与者了解交通法规对行车人员的要求和处罚措施。
2. 驾驶技术知识:介绍驾驶技巧、常规驾驶场合下的应对策略,以及遇到突发情况时的自救措施等。
3.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例,引导参与者发现和避免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了解和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置方法。
4. 安全用车知识:介绍汽车使用保养、检修、租赁等各个方面的知识,提高车辆使用的安全性能。
5. 道路交通安全文明知识:重点宣传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培养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
6. 交通安全科普知识:介绍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提高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通过以上内容的教育培训,可以有效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驾驶和行为规范,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五、江苏必过教育咨询培训公司靠谱吗?
靠谱。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FT2号楼1-213-1,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教育培训与培训教育有什么不同?
1、从目的来看。学校的教育是增进知识和技能,尤其是以知识为主。培训是提升组织的绩效以及团队的竞争力。
2、从时间上来看。学校的教育是一个中长期的过程,而培训是短期为主的。
3、从内容上看。企业的内训都需要配合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去做的这个事情,它一定是着重于实践。在学校都是基于基础知识的一个教育。
七、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时间?
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是需要3个周时间才可以上路
八、培训教育口诀?
1)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重视和干预,公立教育崛起
(2)初等义务教育的普遍实施
(3)教育的世俗化
(4)重视教育立法,以法治教
九、教育培训机构?
这个问题可以分4步来看,最重要的一点,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所在地的教育局填写申请表,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接着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然后去办理税务登记。
4、最后支付注册资金。当然如果暂时还没达到这些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做在线教育,从成本来看,相对传统教育培训机构还是低很多,而且在线也有很多优势。
十、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