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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英国义务教育制度介绍?

154 2023-12-08 14:23 admin

一、中古时期英国义务教育制度介绍?

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该法第5条规定,每个学区都应在公立学校为本学区的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第74条授权学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强制5至13岁儿童入学。

1880年又颁布教育法令,规定5至10岁为义务教育年限。

1918年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龄延长到14岁。1944年教育法规定,5至15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72年又延长至16岁。英国教育的发展和公民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为普选权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基本的保障。

二、英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是怎么样的?

英国是11年义务教育,且是免费的。 免费:5-11岁小学,11-16岁的中学,5岁-16岁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必须入学,由国家负责必须的学费、书籍和必要的供应。 不免费:17-18岁开始要读A-level和IB的话就不免费了。 1-4岁幼儿园,4-5岁算学前班进阶版,都不免费。5岁开始是一年级就是免费的了。

三、义务教育法 哪些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义务教育制度的优点?

1、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2、免费性:免费性和公益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普及性:本世纪初,中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

扩展资料:

我国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五、义务教育制度由此诞生?

义务教育起源丁德国。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运动中,马丁路德(1483—1546) 为了争取人民信仰新教,提倡公费设立学校,强迫人民送子女上学。

1619年,普鲁士的魏玛共和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的手段,以国家权力强制全体适龄儿童接受初步的国民教育,规定送6-12岁儿童入学,一般认为这是义务教育的开端。我国正式试办义务教育是在1911年。1982 年12月,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六、泰国义务教育制度来源?

   泰国教育的发展可分为三个历史时期:① 1253~1868年,为佛教寺庙教育占绝对统治的时期。②1868~1932年,为西方资产阶级教育传播时期。③1932年~80年代初。1932年,泰国发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实行一系列的教育改革,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36年,泰国修订了《全国教育规划》,开始实施 7年免费义务教育,发展各级各类学校,有计划地发展教育,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77~1981年,泰国实行第四个教育发展计划。每年新办 100多所学校,使每县或每 5个区各有 1所中学。在高等教育中,开放大学发展很快。1980年,开放大学有学生18万名,居各高等院校学生数的首位。1982年开始实行第六个教育发展五年计划(1982~1986),进一步解决教育数量与质量的矛盾,使教育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教育行政 根据1977年修订后公布的教育发展规划的精神,泰国教育行政管理制度的总方针在于发展现代教育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教育民众珍惜立宪民主原则,遵守宪法、政令、宗教传统和泰王旨意。

  全国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有:①全国教育委员会,主管教育规划、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价。②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发展、国际教育活动、文化事务与宗教团体教育机构。1964年以前,教育部只主管师范教育机构而不管大学。1965年初,初等教育机构由内政部及府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辖,教育部也不再管理。③高等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国各类型的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就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权力划分看,现在实行地方分权制。教育行政部门调拨教育经费给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学校单位。大部分教育经费出自国家的预算开支。不论是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均得到政府的资助,但政府拨给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较多。1980年,教育经费增加到23686100万铢,占国民总产值的3.5%。

七、1918英国义务教育的内容?

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该法第5条规定,每个学区都应在公立学校为本学区的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第74条授权学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强制5至13岁儿童入学。

1880年又颁布教育法令,规定5至10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18年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龄延长到14岁。1944年教育法规定,5至15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72年又延长至16岁。英国教育的发展和公民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为普选权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基本的保障。

八、1918英国义务教育啥意思?

英国的义务教育法

  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该法第5条规定,每个学区都应在公立学校为本学区的所有儿童提供教育;第74条授权学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强制5至13岁儿童入学。1880年又颁布教育法令,规定5至10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18年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龄延长到14岁。1944年教育法规定,5至15岁为义务教育年限,1972年又延长至16岁。英国教育的发展和公民思想文化水平的提高,为普选权的实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基本的保障。

九、英国的义务教育是几年?

英国现行义务教育共11年,前6年即5岁至11岁为小学,后5年即11岁至16岁为中学。十一年级中学毕业,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在中学毕业到进入大学之间,亦即16岁至18岁两年的阶段,称为“扩充教育”,因为延续了中五之后的教育,故称“中六”,在此期间要修习两年的课程。

英国的学制与中国大陆很不相同。大体上说,英国没有初中高中的区分。中学五年级毕业,义务教育已经完成。在义务教育之后有一个“第三级”教育,它即包含大学预科教育,又远远超出预科教育。

十、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产生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普及教育作出了许多规定,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1.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在我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2.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证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有力地推动着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3,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法律中对于学龄儿童入学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学校、家长执行《义务教育法》的权利、义务、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