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其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应严格按转学程序办理。 (1)由需转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签发《接收证》,转入区教育局签署同意转入意见。 (2)凭转学《接收证》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转入区教育局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市外转入需提供中考成绩证明,录取学校类别,加盖地市州教育局印章)。 (3)学生转学的有关学籍档案、户口及中考招生录取证明等材料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核。
2.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凡取得高中学籍的市内学生原则上不转学;省内合乎条件的转学生,学号随转有效;外省转入的,原学号作废,重新下达省编学号。
3.转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4.对转学资格不合格的学生应即退回转出学校,勿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健全的申请转学生。凡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市教育局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
5.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办理。对于中途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者,应持家长单位证明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
6.普通高中新生,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严禁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均不能接受非正常转学学生插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