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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等级证怎么分的?

135 2023-07-29 07:38 admin

船员等级证怎么分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九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确需外国籍船员担任高级船员的,应当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船员三幅升级二副到底多少时间?

一、要专业学历和培训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二、要海上资历 1.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丙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5.申请扩大航区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的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资历 6.申请提高吨位和功率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吨位较低一级吨位和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 7.同时申请扩大航区和提供吨位、功率的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和吨位、功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三、要专业培训 1.报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必须要经过正式培训单位6个月的专业培训,其中必须经过海员“基本安全”和“精通艇伐”专业培训。 2.( 2)报考客船服务员或船舶厨工、电工均需要经过为期10天左右的海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客船服务员还需要进行“客船专业培训”。 3.(3)报考特殊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油轮、化学品、液化气船)除还需进行“特殊专业”培训。四、要海上实习 1.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船员,获得“考试合格证”后要进行6个月的海上实习(远洋、沿海均可) 2. 获得各类三副、三管轮得考试合格证的船员,需到船上实习担任水手和机工12个月后,方能换取适任证书。 3. 一般货船或客船船员,在获得“特殊专业”培训后需要特殊船上(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实习三个月方能换取特殊船舶适任证书。五、安全记录 无论队那类船员,凡在海上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责任事故的,海事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表现和事故情况,确定能否申报各类适任证书。报考适任证书的五不能一、机工水手不能直接报考驾驶员和轮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获得水手、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要报考驾驶员和轮机员,必须具有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2年航海类相关的专业职业教育。二、持有丁类适任证书的驾驶员和轮机员报考丙类证书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主管机关的文件要求,凡丁类适任证书持有者,报考丙类适任证书者必须具有航海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两年航海类专业职业教育。(於1998年8月31日前获得丁类适任证者不受学历限制)三、持有内河和渔船适任证书的驾驶员、轮机员报考丙类适任证书的驾驶员、轮机员有说法(於1998年8月31前获得内河和渔船适任证者暂不受学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有关文件内河和渔船的驾驶员、轮机员必经具有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二年相关的航海专业职业教育才能考报相应的丙类适任证书。四、不经过特殊培训,实习不能上特殊种类船舶 无论持有那类适任证书,要上特殊种类船舶任职必须经过特殊培训,合格后需进行定期实习,方能在特殊船舶上任职。一般需要实习3个月。五、五年内不足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更换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要求,持有适任证书者五年内必须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方能更换新证。适任证书的主要内容一、适任证书编号 适任证书有主管机关按照证书的航区、等级、职务以及发证机关编有特殊的编号。如无限航区的编号甲 乙类 丁类 丁类证书以及被授权机关的编号。这些数据均进入微机管理,全国联网。二、持证人的自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