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官(职)员退休管理条例的规定,退休的公安机关警察官(职)员的警衔安排如下:
1.普通警衔:根据公安机关警衔晋升制度确定。在退休前晋升的,按照实际晋升警衔确定;在退休前未晋升的,按照原任职务确定警衔。
2.军衔:拥有军衔的,按照《警衔条例》规定执行。
3.荣誉警衔:获得荣誉警衔的,按照原获得荣誉警衔确定。
退休警察的警衔安排,一般是根据其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的实际表现和职务晋升情况来确定的。如果退休前被晋升到高一级别以上的警衔,则按照实际晋升警衔确定,否则按照原任职务确定警衔。同时,如果退休警察拥有军衔或荣誉警衔,则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