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申诉制度建立的直接法律依据是?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二、什么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议处理的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法律性;②特定性;③非诉讼性。
三、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师聘任制: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教师资质或教学经验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签订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才能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相关教师的权利义务才变为现实的权利义务。 推行教师聘任制对建立一支合格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学校办学的自主性,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以及推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教师申诉制度一般采取什么形式?
一、申诉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总支,学校工、青、妇、民主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二、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六、再审申诉的法律依据
再审申诉的法律依据
再审申诉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它为被判决的一方提供了一种机会,以便通过重新审查案件来争取公正的判决。再审申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再审申诉法律依据
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决方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下列判决认为是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 一、审判程序违法或者重大程序错误;
- 二、对证据的认定错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 三、对适用法律错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
- 五、其他影响判决公正的情形。
这些法律依据为被判决方提供了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诉的基础,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审判的准确性。
民事再审申诉法律依据
在民事案件中,被判决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下列判决认为是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 一、审判程序违法或者重大程序错误;
- 二、对事实认定错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 三、对适用法律错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行为;
- 五、其他影响判决公正的情形。
通过再审申诉,被判决方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纠正可能存在的判决错误。
行政再审申诉法律依据
在行政案件中,被判决方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政行为认为是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 一、违法行政行为;
- 二、错误适用法律或者法律适用不当;
- 三、重大程序违法;
- 四、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
- 五、其他影响公正的情形。
通过行政再审申诉,被判决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行政行为得到相应的纠正。
再审申诉的相关程序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再审申诉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提出再审申诉之前,被判决方需要对申诉事由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确保申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再审申诉必须向原审法院提出,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诉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提出再审申诉后,原审法院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再审。
如果原审法院决定受理再审申诉,将重新开庭审理案件,对申诉方的理由和证据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再审审判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将作出相应的再审判决,纠正原判决的错误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诉并不是对原判决的重新上诉,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只有在符合再审申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并且需要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总结
再审申诉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程序,为被判决方提供了争取公正判决的机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再审申诉,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再审申诉中,被判决方需要充分调查和准备,提供合理的申诉理由和事实依据,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将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申诉。
再审申诉的目的是纠正原判决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再审申诉,被判决方可以获得公正的判决,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
希望通过本文对再审申诉的法律依据有所了解,并在遇到需要再审的情况下能够充分发挥申诉的权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法律依据?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八、教师维权去哪里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九、教师申诉向哪个部门?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十、教师职称制度?
2011年8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这意味着全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正式启动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这次改革打破了实施30年的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两个职称系列统一设置为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在中小学(幼儿园)新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将民办教师、编外教师纳入评价范围。此外,外语计算机也将不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新政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将惠及全市17万名中小学教师。
等级
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
评审标准
思想品德、知识水平、专业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