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教师资格证年审新规定?

170 2023-12-15 09:59 admin

一、教师资格证年审新规定?

打破终身制

教师资格证不需要年审。我们国家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统一注册,统一建档,网上查询,全国通用,无需年审,终身有效。但是这个“终身制”即将被打破,有的省区市开始实行每五年登记一次的新制度。

二、荷载规范2019新规定?

1、荷载规范2019新规定

普通楼的楼面承重标准:按150KG/平方米计算;

2、图书馆的楼面承重标准:按500KG/平方米计算;

3、工业厂房的楼面承重标准:按350公斤-1吨/平方米计算。

二、楼面承重计算方式是什么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一般的民用建筑按200KG/平方米计算,首先,测量钢筋的直径、板的厚度;其次,以每平方米计算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最后,以3.6米为标准,计算支撑工程量。

三、劳务派遣新规定2019?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教师补课政策新规定?

为严格贯彻执行市纠风办、教育局联合颁发《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深入治理教师乱办班行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全体教师遵照执行:

一、禁止教师以任何名义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一)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二)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活动或借用家属、亲友及他

人名义违规开办补课班:

(三)为社会办学机构、社会其他人员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介绍生源或参与

社会办学机构、个人等其他形式的面向学生的有偿补课活动;

(四)补课现场发现教师与3名以上学生(非亲属关系)在一起的;

二、禁止教师强迫推销课外辅导材料和报刊杂志、或自行编印学习材料组织学生购买。

三、学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设立举报电话,工作组随时深入检查。

五、2019年东莞社保新规定?

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

  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

  二、医疗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六、产假多少天2019新规定?

各地产假时间都有不同。广西2019年产假148天,剖腹产再多15天。

七、教师丧葬费新规定?

1、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2、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

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补35元。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八、教师职级晋升新规定?

<教师法》的新规定,职称评选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据已修订草案《教育法》的新规定,对初级、中级教师职称评定,将不再受岗位比例限制,将直接通过教师的教龄,决定教师是否有申请职称评选的资格。

这样一来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初级和中级教师,就能直接申请职称,不用再做大量职称评选的准备工作,更不会受名额限制,导致最后只能争取下一次评选机会。

九、浙江省工会费发放新规定?

各基层工会要督促建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并按照基层工会留用60%、上缴上级工会40%的比例分成(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全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按规定由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由单位及时拨缴工会。

十、从业资格证年审新规定?

1、从业资格证不年审,但需要诚信考核。

2、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领证之日起计算,届满前20日,到身份证所在地辖区运管所办理诚信考核手续。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工作由辖区运管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身份证地址到辖区运管所领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附件1),并提供一寸白底彩照2张;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和需要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辖区运管所在《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栏给予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