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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序?

98 2023-12-12 02:57 admin

一、给予行政处分的程序?

(1)调查

调查既可以向公务员本人调查时间,也可以询问其他有关当事人。调查是处分程序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全面真实、客观公正,对公务员不利的证据要收集,公务员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

(2)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3)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党纪处分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吗?

违反党纪的党员,要受到党纪处分。是否要给予政纪处分,有以下情形:

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和国法。所以,违反党纪不一定违反政纪。不一定要给予政纪处分。

违反党纪的党员同时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违反党纪的同时,违反了政纪,则需同时给予政纪处分。

违反党纪的党员不是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用给予政纪处分。

三、依据什么规定进行调查和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等。

四、酒驾给予什么行政处分?

可以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根据相关规定,酒驾是一种仅次于醉驾犯罪的违法行为,酒驾后应该受到行政处分。而行政处分的措施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也可以给予降级、降职乃至开除处分。

五、可由什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2)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3)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4)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5)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8)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9)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10)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11)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12)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13)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14)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1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单位已经给予行政处分还能辞退?

        单位已经给予行政处分,应该视情况,看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辞退。

          一般是先执行处分决定,然后决定是否辞退。

劳动者被辞退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况: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其他情形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公司能否给予个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对象:

1、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公司的普通员是不能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因为行政处分是专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处罚方式。

八、给予公职人员行政处分的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必须是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迫使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不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不能采取执行措施。具有执行权的机关,采取的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对被处罚人进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不能称为强制执行。

九、行政拘留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罚,一般不会开除公职,除非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行政处分追究时效规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危害生命金融安全的为五年。《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