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2008年之前每人每月8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