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办理社保转移那个部门办理?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社保转移申请需要的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养殖证,去那个部门办理?
1、首先要到当地的畜牧局或者农业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流程当地应该都有详细规定,地区不同,具体步骤不同;
2、国土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申报,以及涉及其他新建建筑的审批;
3、国土部门批复的文件,再递交畜牧局;
4、畜牧局联合国土部门,环保部,防疫部门等一起实地考察审批;
5、最后一步,考察通过即下发养殖证,不通过则再次进行审批申报
三、建造师转注册如何办理?
转注册的流程为:
1、建造师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编号、个人建造师系统登录密码、一般初始密码为七个0。在中国建造师网登录其个人系统。
2、登陆成功后变更申请,申请调关系到新单位,然后原单位在其企业所点同意调出,新单位同意接收。
3、新单位打出变更申请表,一级原单位原省厅盖章,二级原单位原建委盖章。
4、新单位到省厅(一级)或者建委(二级)提交。另外需要盖章的问题,一般是建造师自己盖章,带上全套资料。如果是他人帮忙盖章需要建造师提供身份证原件。初始和转注交资料时候都需要建造师提供身份证原件。5.转注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看建造师继续教育是否过期,单位是否接受。
二是看人才原单位哪里,转注是否需要新单位提供社保证明。
四、注册公司找哪个部门办理?
正规注册需要经拟成立公司的注册地址所管辖的部门进行申请,由工商局(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税务登记证)
自己不想麻烦的,可以选择经济园区开发区注册,那整个注册由经济园区开发区帮你流程化办理,不仅注册费用优惠(园区直属招商,不收代理费),而且还可以享受注册在经济园区开发区的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
3.签订租房合同:你要与你所租的办公室的房东签定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4.买租房的印花税。
5.编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样本:一次到位公司章程范本、分期到位公司章程范本、一人公司章程范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6.刻私章。
7.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9.办理验资报告。
10.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11.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特行科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12.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148元。
13.办理税务登记。
14.请兼职会计: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3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5.去银行开基本户。
16.申请领购发票
五、茂名电白房产过户在水东那个部门办理?
茂名电白房产过户需要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买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如原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
2.卖方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3.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4.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规定,则办理过户手续。
5.交易中心向买方出具《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单》。
6.买方持《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单》到相关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7.领取过户证明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文件。
以上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基本文件,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核心文件,以及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焊工证在那个部门办理?
焊工证的办理流程是:到安监局或者其批准的考核单位申请报名;报名申请通过后参加由安监局或者培训考点统一安排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取得证书。
七、办理养殖证,去那个部门?
办理养殖证去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即林业局动管站办理。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凡是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八、司炉证在那个部门办理?
司炉证就是锅炉证,称呼不同而已,锅炉证是由质监局办理的。
司炉工是锅炉司炉人员的简称,是操作锅炉这种特殊设备的特种技术作业的专门人员。一般意义上的司炉工是蒸气机车上的锅炉工人,蒸汽机车上的一个工种,目前国家运营铁路已无蒸气机车,只有各大单位的内部铁路线上还有蒸汽机车。现在新设的许多专门的看蒸汽机车旅游的专题旅游,如辽宁的铁法矿务局就有。司炉工的概念也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的变革而延伸,如冶炼、火力发电等行业专门负责燃料燃烧和火候的司炉工
九、爆破证在那个部门办理?
分两种,一是爆破作业人员四大员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有设区县的地级市公安机关考核发放。
二是爆破技术人员证,分初、中、高级,中高级中又分ABCD四个作业级别,初级证有省公安厅考核发放,中高级由公安部考核发放。
以上证件各级公安机关会不定期的办培训班进行培训考核,到时注意公安机关或省爆破协会的通知,再根据自己的条件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如果是爆破施工手续,那就直接在公安机关办理,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咨询。
十、办理养蜂证在那个部门?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