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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时间变更规定?

249 2023-12-22 07:04 admin

一、招标时间变更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招标法变更金额超过10%规定是什么?

工程量变更超过百分之十的,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价款,不需要再次进行招投标活动,但前提是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三、招标法关于招标门槛设定的规定?

不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应当立刻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公开招标法最新规定?

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

1)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

2)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

3)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

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

六、招标法竞争性磋商规定?

招标没有竞争性磋商这一方式,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

七、招标法对应急抢险的规定?

1. 招标法对应急抢险有一些规定。2.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相关项目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能力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交应急预案。同时,第四十四条也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应急预案并实施。这些规定保障了公共工程项目在应急措施方面的有效实施。3. 应急抢险和防灾减灾工作是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能力的要求提供了规范和保障,对于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八、招标法对甲方代表的规定?

甲方项目代表可以作为本项目的招投标评委,根据招投标法和地方相关规定,评委专家可以有招标人(甲方)委派一名专家(甲方项目代表)作为本项目的评委,甲方(招标人)委派的评委主要是像评标委员会介绍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和项目的关键要素是什么,同时也可以对投标人评分。

九、招标法关于处罚时效的规定?

 招投标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十、招标法中是否有关于撤销招标公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