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建造师答案解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二、建造师一级试题
1.若是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需要有六年的工作经验,并且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四年的时间可报名一建。(下载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
2.若是大学本科学历,并且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需要有四年的工作经验,并且应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三年的时间可报名一建。
3.若是取得了双学士学位,或者是研究生班毕业,并且专业为工程或者是工程经济类,需要有三年的工作经验,当中应该有两年的时间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可报名一建。
4.若已经取得了硕士学位,并且专业为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需要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并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方面的工作,应当满一年的时间。
5.如果已经获得了工程类或者是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只需要具有一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即可。
三、一级建造师考试原题
答案:一建考试的补考和原来的考试试卷是不一样的,补考试卷和证考试卷是两份不相同的,但考察的内容和知识点都是比较相近的
四、一级建造师答题
一建管理只看课件个人感觉不妥。虽然管理考查的只有选择题,但是光看课件而不看书很难理解记住知识点。
你可以结合课程在听课件的同时把重点全部画出来,书不一定全看,但是重点内容不能不看,最后在结合章节练习题和历年真题做一下,这样是比较合理的安排。
五、一建考试 答案
一建考试结束后官方不会公布答案,而且重来也没有标准答案一说。我们在网上看到的真题解析或者答案大部分都是网校的老师根据自己的经验结合课本内容给出的答案,所以网上的各种答案五花八门,对个别题的回答也是有很大差异。网上的标准答案只能作为参考。
六、一建 答案
1、超过额定载荷不吊。2、无专人指挥,指挥信号不清,重量不明,光线暗淡看不清不吊。3、物体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挂重物直度接进行加工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吊件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7、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不吊。8、带有棱角快口的物体,未做衬垫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体,情况不清不吊。10、安全装置失灵、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声,不吊。(露天高吊遇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七、一级建造师参考答案
一建的试卷考完后回收封存,不用与阅卷,所以不需要写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