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征收3%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简易征收依法是不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我国相关条例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建筑简易征收3%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抵扣进项航额。
简易计税法执行3%的征收率,其增值税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不得抵扣。总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法是不可以抵扣的,且简易计税法的企业不能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简易征收抵扣了进项怎么写说明?
简易征收抵扣了进项税额是不符合税收政策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并写出说明原因。在说明中写明多抵扣的税额和转出的分录。如果是当年发生的简易计税购料业务,抵扣了进项税额,分录是借原材料贷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是上年的抵扣业务,分录是借利润分配,贷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额转出。
四、简易征收增值税,进行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抵扣,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收到简易征收3%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简易征收是指国家规定不需要发票或者只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商品或者劳务,不包括专用发票。因此,收到简易征收3%的专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也不能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只有符合国家规定、含税的专用发票才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六、简易征收的销项不能用进项抵扣吗?
简易征收的销项可以用进项抵扣,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进项和销项属于同一纳税人,并且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进项抵扣条件;
2. 进项和销项都是发生在简易征收范围内的;
3. 简易征收范围内的销售额和进项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纳税人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七、简易征收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吗?
1、通常情况下,简易征收开具专票,是指销售方(开票方)而言,其依法如实开具专票,不对受票方的设税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2、对于受票方而言,依法索取增值税专票,如符合抵扣条件的,所涉专票可以依法认证抵扣;
3、可见,只要购销双方均依法依规运营,所涉专票如常操作则可;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八、简易征收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账务怎么处理?
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上采用不同的方法: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额,然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按计算出的应转出的税金数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九、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允许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建筑业简易征收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含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理由如下: 增值税的简易计税,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事,几乎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有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对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进行了合并,取消了6%、4%的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为3%,对4%减半征收和按照2%征收的货物,统一为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本文结合对57号公告的讲解,介绍增值简易计税的五个问题,具体包括: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一、简易计税方法适用所有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纳税。 关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纳税人、货物和征收率,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的相关规定。具体为: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及政策调整前的征收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征收;(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销项税) 2、销售旧货,4%征收率减半征收。旧货不同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4%征收率;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4%征收率; 5、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4%征收率;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6%征收率; 7、销售下列自产货物,适用6%征收率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用了2%征收率,没用4%减半的说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的变化过程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 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实际一共有5档,即: 6%、5%、4%、3%、2%(4%减半)。2%之所以用4%减半的变相说法,是不想增加一档征收率,所以,征收率也可以说是4档。 此次调整取消了6%和4%,统一到3%的征收率,保留了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5%的征收率,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之所以是变相保留了2%的征收率,是因为57号公告的表述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征收率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增值税条例的规定。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条例,简易征收的的征收率是6%。由于征收率负担较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将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调到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中,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平均税负大约在3%左右,自2009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简易征收的征收率统一为3%,营改增的有关文件,也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定为3%。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一直未作调整。 三、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税额,增值税条例和细则中都有明确规定。难点是如何理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2%的征收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旧货,适用4%减半的征收率,90号文件统一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所以,对销售旧货和不能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57号文件所述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比照90号文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 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2万元 四、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0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简易征收,有许多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根据90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下列情况,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如小水电、砂、土、石料、自来水、生物制品、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比较 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哪个税负重?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先分析如何比较两种方法的税负轻重,我们在此只是提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方法,供读者参考。 比较的前提假定是:进项税和含税销售价格是一样的。A公司购进货物的支出是X元,进项税是17%X元,含税销售额是Y元。一般来讲,如果增值幅度越小,成本与收入的比例超过一定临界点,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于简易计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A2。 A1=Y/(1 3%)*3%=0.029Y A2=Y/(1 17%)*17%-17%X=0.145Y-0.17X A2-A1=0.145Y-0.17X-0.029Y=0.116Y-0.17X 如果A2-A1=0,则: 0.116Y-0.17X=0 0.116Y=0.17X X/Y=0.116/0.17=0.68=68% 也就是说,当可以抵扣的购进支出与含税收入的比是68%时,是税负平衡的临界点,如果高于这个比例,一般计税方式税负低,如果低于这个比例,简易计税方式税负低。 所以,简易征收是不能抵扣进项谁的,只有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