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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资多少?

259 2024-09-23 19:02 回车巷人才网

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工资多少?

如果你说的基层是卫生院的话,那是当地政府拨款的(也就是说和教师差不多)当地政府有钱,工资就相应多些。我们临沂这一般在3500左右吧。

二、2019年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将被取消吗?

财政部官网已经公布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新旧对账表,下一步应该是针对行业会计制度发布新旧对照表。政府会计制度明确说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政府会计制度,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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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哪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提供哪些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医务室)。

截至2014年7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8.1万个,其中:医院2.5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0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2万个,其他机构0.3万个。

与2013年7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9773个,其中:医院增加117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490,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19338个。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 万个,乡镇卫生院3.7 万个,村卫生室65.0万个,诊所(医务室)18.8万个。与2013年7月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

五、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方法?

“《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形成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说,我市原则上按照“一街道一中心、一镇一院、一村一室”的网络进行布局,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的地方可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社区外,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区,应当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除乡镇卫生院及其分院所在地以及其服务可保障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应当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室(所)。

如何为基层群众看好病?按照《办法》,在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将不低于80%,中医药从业人员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将不低于30%,每万名常住人口应当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医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将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比如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开展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做好高危人群、重点慢性病患者的筛查和病例管理等。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的重要形式。”该负责人说,去年,全市家庭医生共向居民履约服务2500万人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

《办法》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将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逐步实现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中医药服务、药品供应保障、医疗保障、医学教育和科普、人工智能应用等方面信息的互联互通,开展“互联网 医疗健康”服务。

六、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重要性

医疗文件是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不仅是记录病人病历和治疗过程的重要工具,也是医疗机构之间交流和协作的依据。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准确性是保证病人安全的基础。通过准确记录病人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医务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病人的病史并为其提供恰当的治疗。准确的医疗文书还能够减少病人的重复检查和误诊的风险,提高医疗效率。

此外,规范的医疗文书对于医疗卫生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可读性和可追溯性。良好的文书记录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能够为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撰写医疗文书也是一项重要的技能。一个好的医疗文书应该清晰、简洁、专业。它应该包含病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以及详细的病历记录、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同时,医疗文书还应该包括医务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以确保文书的可追溯性。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存在的问题

尽管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重要性不可否认,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医疗文件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文书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文书过于简略,缺少必要的信息,而有些文书冗长复杂,难以阅读和理解。

此外,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在撰写医疗文书时存在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一些医务人员对于文书记录的要求和标准不够重视,导致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所缺失。这不仅增加了病人的风险,也给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带来了障碍。

改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方法

要改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质量,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需要制定统一的文书标准和规范,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进行规范化管理。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来实现,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书写作技能。

此外,基层医疗机构还可以借鉴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改善医疗文书的记录和管理。通过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和文书模板,可以提高文书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此外,电子病历系统还可以方便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纪律教育,提高其对医疗文书的重视程度。医务人员需要意识到医疗文书对于病人安全和医疗质量的重要性,并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完成文书记录。同时,医疗机构也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医务人员的文书记录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结论

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准确的医疗文书可以减少病人的风险,提高医疗效率,对医疗卫生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文书质量参差不齐和纪律意识不强等。要改进医疗文书的质量,需要统一标准和规范,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七、基层卫生会计制度中的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有什么区别?

医疗支出指的是医治、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公共卫生支出是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业务产生的费用支出;概念上就有很大的区别。

八、怎么查本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高德地图等来定位,主要是因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有一定的地理位置的,我们在不了解清楚位置的情况之下,应该用高德地图输入大概的指标来搜索定位。

九、基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十、基层医疗机构和普通定点区别?

医保定点关系到报销门诊统筹待遇,如果不选点,就不能享受报销门诊统筹的待遇。

  门诊的选点秘诀是采用1+1模式,即先定小点,后定大点。

  ➤职工医保可定点医院

  1、参保人应当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简称“小点”)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院机构。

  2、选定“小点”后,可以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院机构。

  ➤城乡居民医保可定点医院

  学生和未成年人需先定“小点”再定“大点”。

  其他城乡居民(如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只可选择1家“小点”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注:专科医院无需选点即可享受医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