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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后向谁报告?

105 2024-09-06 07:55 回车巷人才网

一、会计档案销毁后向谁报告?

有奖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怎么做?

(一)档案管理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董事长(总经理)、总经办负责人、档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经办人、总经办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总经办、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总经办、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南通市会计档案销毁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谁签?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的是:单位负责人。注意:签署意见就是签“同意”或者“不同意”。

其他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的人还有:销毁人、监销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但这些人仅仅是签名,无权签署意见。

五、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哪些人签字?

会计档案保管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六、会计档案销毁时需要哪些人员在场?

会计档案按照财务会计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应该销毁。但销毁时,哪些人员在场,各个企业按照行政管理的不同也不一样的。一般有会计主管人员,会计负责人员,审计负责人员,监察纪委工作人员,档案负责人员,后勤部负责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员等等。

七、公司会计档案销毁制度,你知道吗?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八、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有没有审计签字?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没有审计签字,财务主管签字和,公司负责人签字

九、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的有哪些人?

监销人、鉴定小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登录被销毁档案题名、数量等内容并由责任人签署的文件。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十、这句话对吗单位会计档案销毁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这句话是正确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