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有哪些?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处罚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几种行为?
出借资金,做假账,不按规定报销,随意加减成本,费用招标等。
四、违反会计法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案是: A 刑事责任 D行政处分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会计法规定的是企业间往来,故一般不涉及民事主体
五、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一,挪用公款
二,贪污公款
处分:开除或者报警处理。
六、企业以大额现金支付货款违反财经纪律吗?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如没申请直接支付时违反法规的。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七、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就一定违反会计道德吗?
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是:违反会计法律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而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是: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从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其实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式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八、财务违反财经纪律一把手应负什么责任?
如果是单位违反,法人承担主要责任除非法人能举证他不知道
九、凭证附件不全违反了会计法哪一条?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要真实,完整。如果凭证附件不全就不是真实的反映和记录业务事项了,这是不允许的。
1. 凭证附件不全,财务人员就有权拒绝报销,待附件齐全后才能报销列支。
2. 如果凭证附件是因财务人员导致的,比如附件整理时放错地方,还有丢失附件,都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会给财务核算带来
漏洞。这些基础工作一定要严格,有句话说得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十、会计人员收支不入账违反会计法哪条规定?会计?
第一个问题:
(1)出纳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出纳张某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违反《会计法》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4)该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违反《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5)该负责人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该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违反《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个问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