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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出审计报告免费吗?

200 2024-01-07 06:47 admin

一、会计事务所出审计报告免费吗?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社会审计,是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形式之一。

政府审计的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额拔款;内部审计的费用由单位列支。因此,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所执行的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是不收费的。

社会审计属于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审计服务是唯一的收入来源。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委托审计前,必须与受托人签约相关的合同,明确各自的义务与权责。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是收费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体检报告要求?

1.现在法律规定入职不能做体检。

2.体检也不能涉及有肝功能等项目的检查,避免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3.但很多公司会违规操作,强制入职体检,你不体检,也可以找到其他借口不招用你。碰见这样的公司,还是别进为好。

三、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出验资报告?

验资分两步,首先去银行进账,然后去会计事务所出验资报告

银行所需材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征询函;

3.公章,法人章,股东章

4.法人股东原件

去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填妥资料,存进资金

然后会计事务所需要

1.银行对账单

2.法人股东缴款单

四、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从哪查询?

会计师事务所年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可以查到。凡是在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名类经济组织,都需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并在该系统中查到其年报信息。

这当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这类经济组织,也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到年报信息。

五、会计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不需要楼上那么麻烦。

你去巨潮资讯网,输入公司对应代码。就可以看到该公司年报信息,这些对外披露的都是经过审计的报告。至于审计报告本身,只是格式范本,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都是一样的 ,没什么好看的。主要是财务报表及附注

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事务所会保留吗?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事务所一等会保留的,在这方面审计准则是有要求的,不仅要保留审计报告,还要保留与报告有关的所有资料,如,审计工作底稿及为说明报告和底稿内容从企业里取得的证明材料。

保留这些东西是为了防止风险的发生,有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可能会过了几年后,还需要查询报告中数字的来源,事务所如果没有保留这些资料,说不清楚问题,是失职,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能入账吗?

单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不能入账的,验资报告中有股东入资的银行入资单的复印件也不可以。按规定,财务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原始单据应该是股东汇入企业账户的原始单据,汇款单上的款项用途还要注明是入资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只有是让一个第三方的机构帮助有关部门来验证一下股东入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可以直接入账。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与报告区别?

1、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文书。审计报告是审计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审计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

2、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

3、两者区别:鉴证业务之间是相容的,鉴证业务和非鉴证业务是不相容的,验资和审计都属于审计业务的,所以是相容的,因为鉴证业务都是单独进行评价的,所以互不影响的,即是相容的。

九、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十、会计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怎么处?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