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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商标权的会计处理?

112 2024-01-04 15:10 admin

一、购入商标权的会计处理?

(1)商标权成本=120万+6万=126万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126万 贷:银行存款 126万(2)月摊销额=126万/10年/12=1.05万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1.05万 贷:累计摊销 1.05万 (3)126万-37.8(2005.1.1-2007.12.31期间累计摊销1.05万*3年*12)-估计可收回金额80万=8.2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8.2万 贷: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8.2万2008年无形资产摊销=账面价值80万/7年=11.43万2009年同2008一样借:银行存款 50万 累计摊销60.66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8.2万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9.64万 贷:无形资产 126万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万

二、甲方代付工程用款,会计处理?

如果只是代收代付,通过其他应收,或其它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就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材料是代施工方付的,这里挂施工方的明细)

贷:其他应付款——甲方 收到钱时借:银行贷:其他应付款——甲付款时最好要个甲公司的委托书,钱付给甲方公司了借:其他应付款——甲贷:银行存款购入的原材料明细出入库记个备查账。以备将来向甲方交代。

收到材料时,先放在原材料科目中核算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领用材料时,借:工程施工-XX工程贷:原材料所有用的材料、人工都在工程施工科目中归集工程结算核算收到的或应收到的工程款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这两个科目在一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一直是增加的,归集成本和收入,直到项目完工了,进行竣工决算后,将两个科目对冲。

三、以商标使用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可以以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做为投资的股份。

四、第三方代付会计处理?

收到发票,支付修理费时

借: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公司 4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事后收回垫支修理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公司

(注:你公司要把修理费发票复印后,盖上发票专用章,将同收到400元的收款收据一并交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好依据此单据做账。)

五、关于商标版权的问题。?

交给知识产权公司代理即可,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添加我的微信2885721408.详细解答

六、公司向财付通付款怎么会计处理?

财付通通常是第三方结算公司,多用于支付宝,微信等二维码的收款转账,客户通过支付宝,微信二维码进账先到财付通,财付通扣掉相应手续费再转给公司,优点是方便快捷。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取得相应发票才能记成本/费用,公司向财付通付款,即一般是手续费之类的,在没有取得发票前先借:预付账款-*财付通,贷:银行存款,待从财付通取得发票后,再借:财务费用,贷:预付账款-*财付通。

七、做了商标又做版权的企业?

做了商标又做版权企业是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注重品牌发展和建设。

八、注册商标和店名的版权?

版权和商标是两个范畴的。商标可以注册,即使是你在别的地方看到的名字,只有没有被注册在您要的产品和服务上都可以注册成商标的。

商标分45个类别,所以您要说明您XX上注册,比如:餐馆、俱乐部、提供饲养服务等。相关详细的说明

九、版权的视频怎么处理?

视频版权需要通过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剧审核通过,记录发放版权证书后才有权利维护(不被个人或者是相关影视传媒传播用于商业或是其它运作)

十、什么样的声音商标可获版权?

声音商标是指利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声音可以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可以是专门创作的,也可以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可以是创作的,也可以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按照前文所述,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种类同样适用版权化的保护模式。那么,声音商标的标识——声音,要获得版权保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按照声音的不同种类,可做两种情形进行区分。其一,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音乐声音,是指包含一定节奏和和声的旋律,显然,只要这段旋律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由其构成的音乐声音自然构成作品。虽然看起来,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非如此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上有意识地趋同。例如,在西方创作中,通常有两个八度音域并持续三分钟,连续七音高在流行音乐中也很常见;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和侵权判定相当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断其独创性时一方面不能过于简单,要有基本的旋律表达,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与已有音乐作品特别是经典流行音乐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别是已有音乐作品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稔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也足以推翻其独创性。其二,对于非音乐声音商标,一般不受版权保护。非声音商标,指的是不具有规律性的节奏或者旋律的声音,包括自然声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声音,如米高扬公司电影片头的狮子吼、QQ的上线声等。相较音乐商标,非音乐商标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由于音符过少,就如同作品标题一样很难独立表达一个完整的构思或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正因为这一原因,非音乐的声音商标只有结合音视频或其他媒体才能作为独立作品或录音制品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除了少数非音效素材(一般用于影视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设计、录音、替换、配音、混音等多项独创性的创作内容),大多数的非音乐声音难以进入版权领域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