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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达帐的会计帐务处理?

225 2023-12-31 10:11 admin

一、银行未达帐的会计帐务处理?

银行与企业之间,月末刹账时间不一,由此出现企业银行未达账项,通常有:银行进账、企业未进账,

企业进账、银行未进账。

这时企业月末根据银行对账单(银行与企业当月发生汇进、汇出,也就是收、支)如发生余额不一致的情况,企业不需账务处理,但要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与企业的未达账项无误后,附企业的账务之中。

二、企业破产滞纳金怎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三、收到银行给的期权费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期权费

四、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会计处理

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会计处理

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会计处理

银行借款折现合同是财务会计中常见的一种交易,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其会计处理方法是非常重要的。银行借款折现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作为资产

银行借款折现合同可以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根据会计准则,合同的公允价值应当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为了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进行折现计算时,应当考虑借款利率、剩余合同期限、折现率等因素。

借款成本核算

银行借款折现合同在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借款成本进行核算。借款成本的核算通常包括利息、手续费等方面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以便于费用的正确核算和分析。

会计分录

在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会计处理中,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一般来说,借款资金到账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借款合同科目;而在还款的过程中,应当借记借款合同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进行折现计算和借款成本核算时,还需要相应的借贷科目进行记录。

折现利息确认

在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中,由于借款到期时间和实际流动资金需要的时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还需要进行折现利息的确认。折现利息应当根据相关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在进行利息确认时,应当注意到期结转、偿还及借款归还等因素的影响。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

在进行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会计处理时,企业还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核算。对于跨境业务和外币借款等情况,还需要特别注意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法。

披露要求与财务分析

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交易,银行借款折现合同的处理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披露和财务分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对银行借款折现合同进行充分的披露,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通过对合同金额、借款成本、折现利息等指标的分析,可以评估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债务风险。

小结

银行借款折现合同会计处理方法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会计科目和核算要素,企业在处理这类交易时,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合理披露相关信息。合理的会计处理和财务分析可以帮助企业评估融资成本和债务风险,从而更好地规划企业的财务运作。

五、应收账款企业破产了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注销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清偿自己的应付款项。

注销企业到期的应收、预付账款因依法主张其债权力,对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允许在清算所得中作为损失扣除。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清算时要防止企业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现金或实物抵债等形式收到应收款项后,仍然长期挂账,虚报损失。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破产,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怎么处理?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解除和继续履行合同权由破产管理人行使

《企业破产法》将企业宣告破产后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赋予管理人。《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破产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并将解除权赋予管理人,合同相对人不能以债务人破产为理由解除合同,其只能被动地等待管理人的选择。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相对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向管理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主张权利。被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时,不参加破产清算程序,该请求权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当获得全额给付。

二、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应以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

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但其决定并不代表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以原合同的价值取向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的功能是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其工作目的是对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及法律关系进行整理和清算,其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唯一标准是维护破产债权人权益和破产财产的利益。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支付全额的对价;选择解除合同时,除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变破产债权外,因解除合同造成相对人的损失赔偿额也应当作为赔偿债权,因此,管理人在作出决定时,应当权衡利弊,考察得失,从经济的原则出发慎重作出决定。

三、正确确定合同是否履行的标准

确定破产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应当以破产企业作为义务主体作为标准,即只有当破产企业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尚未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义务。如果破产企业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相对人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应列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清收,该义务尚未到履行期限的,视为已经到期。管理人在登记债权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告知相对人是否履行合同,以使相对人的权利处于稳定状态。

七、邮费会计处理?

完全正确。(晕LS的,代收款不就是预收账款?!!

)预收客户的邮费计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贷方)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代垫客户的邮费计入“应收账款”借方:借:应收账款贷:现金销售商品产生的运杂费--包邮:作为“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八、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会计上如何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在质押票据和开立票据时,都不用做会计分录.因为没有实际交易,且未形成债务、债权转移,形成的表外资产与承诺.只需要在备查帐中做登记就可以.

九、企业破产,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会不会坐牢?

破产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是属于经济范围的,从法律角度看是属于经济活动范畴,不涉及刑事案件,其法人代表及股东不会坐牢。

十、企业破产或注销了会计档案是否还需要保存?

公司注销后,凭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可以擅自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最少应保管10年。否则擅自销毁,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八条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