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收入确认惯例?
目前我国国内的企业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所以收入的确认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即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和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发生;对于跨期的长期工程(劳务)合同,一般应根据完成进度法或约定确认收入。
二、会计收入确认要素?
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收入的确认除了要满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四个基本前提外,收入的确认还必须符合一些一般的标准。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各国都不大相同。
三、视同销售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怎么区?
视同销售的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离开企业或者是企业对商品是否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通常认为如果视同销售的后果是商品离开企业,或者是说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就是说该笔视同销售的行为满足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这样的情况是要确认收入的;但是,如果产品以其他形式继续留在企业或为企业服务,实质是说企业仍然对该商品拥有控制权,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视同销售纳税但不确认收入。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扩展资料:视同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⑵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四、租金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九条确立了权责发生制为收入、支出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租金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是对第九条例外情形的列举.租金收入按采用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方面由于租赁行为是持续性的行为,没有伴随所有权的转移,无法用所有权转移来判断收入的确认;另一方面体现了所得税法对契约精神和市场行为的尊重:租赁合同约定提前收款的,提前纳税,约定延后收款的,递延纳税.
五、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口诀?
(1)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⑤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六、电商会计何时确认收入?
电商会计要等到顾客确认收货取得货款的时候确认收入
七、会计合同确认收入计算方法?
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怎样的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关注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即:(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八、会计面试问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你好!收入的确认原则有: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九、代建收入如何确认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建设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工程)
2、支出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工程)----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
贷:银行存款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相关知识】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代建收入的帐务处理怎么做,希望您看完数豆子的本篇文章能够有所启发。同时,关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方法,希望您也能够记住。
十、医院住院收入会计怎么确认?
会计上是按自然月核算的,病人在每月月底出院的,只占全部病人的约30%,这样就造成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流的步调不一致。要解决这个问题,似乎真有点棘手。下面我们分析以下,从下面的分析,也许能够找到比较合理的、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若月末不确认收入,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成本当期发生都很及时的做账了,但是收入如果按出院开票后再确认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与实际的经营成果会造成很大很大的出入。结果会虚减收入和利润,会少交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不会认可这样做的。
2. 我们知道,实际情况一般是:病人先预交一部分现金,等快消费的差不多的时候,医院会催缴,至于什么时候交,依赖于病人的经济状况,取款是否方便等等实际情况,由此看来,实际收到的现金和实际发生的成本几乎是不相干的,所以,若按实际收到的现金来确认本月的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本月的成本,也是不合理的。
3. 通过以上分析,就逼着我们去寻找一种合理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对每一种病,其收入、成本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些数据,结合病例和财务资料,不难取得。你会发现:成本利润率=(收入-成本)/成本,对所有病人基本上一致的。
有了以上经验数据,在月底,就可以根据某病人的成本,计算出应确认的收入。这类似于“计划成本法”;这也类似于一般生产制造企业的“完工百分比法”。用这种方法,出入不会很大;当然,成本计算、会计核算,不可能,也没必要精确到“分”。
在实际工作中,有可能会碰到不好搜集成本利润率的比较特殊的情况,比如,某种病很少见,有的病人有特殊的收入,或发生不正常的成本等,这个时候,你可以用某月所有病人的平均利润率来代替。
——以上完全是我个人的方法,如果觉得合理就可以大胆采用吧,还可以简化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