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莱芜最好的会计培训莱芜最好的会计培训地址你?
莱芜市财经学校 。
莱芜市财经学校是莱芜市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位于经二路延伸段156号,是一所公办学校。该校本着“诚信、务实、进取、创新”的宗旨,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等职业培训和国家双证人才培养等课程。学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就业或者继续深造
二、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 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莱芜会计培训那里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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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事务所有会计档案吗?
会计事务所是有会计档案的,因为《会计法》规定不管是会计事务所还是企业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只要设立财务部门,都得有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对单位财务帐的一个保管,每年都会有审计部门会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检查审计,以防有假帐偷税漏税行为。
五、会计事务所的使命?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鉴证作用,最后集中体现在其审计报告中,审计报告载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为真,则一般社会公众有理由信赖其为真,并依据该信赖而行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或故意而使社会公众的信赖落空,并招致信赖利益损失,则这种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作为或不作为有因果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一定界限内对这种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种责任在国外的法律实践中被称作专家责任。社会一般公众由于其知识弱势及交易不经济,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端,为了降低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他只有信赖专家意见,并据以作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决定。在许多方面,专家责任严于一般民事责任。
六、会计事务所的简称?
四大的筒称: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
七、会计事务所是干嘛的?
会计事务所主要工作职责为: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等业务。
八、会计事务所是干啥的?
会计事务所是一种专业机构,主要提供各种会计、财务和税务相关的服务。其主要职责和业务包括:
会计核算和审计:会计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会计核算和审计服务,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客户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税务申报和筹划:会计事务所可以代表客户向税务机关申报各类税金,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税务筹划,以便客户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费负担。
财务咨询和管理:会计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财务管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制定财务计划、财务报表分析、风险控制等。
公司注册和变更:会计事务所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公司注册和变更等服务,帮助客户完成公司注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总之,会计事务所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会计、财务和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帮助客户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避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目标。
九、会计事务所的历史?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史是从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会计师暂行章程》10条。《章程》规定:凡中国人民年满30以上、大学经济学科毕业主修会计的,或曾在资本50万元的银行或公司任主要会计人员5年以上的,经农商部批准,即给予会计师证书,准其开业,办理会计的组织、查核、整理、证明、鉴定、和解等事务。于同年9月7日公布试行。同时向章程起草人谢霖颁发了第一号会计师证书。谢霖在1918年末到1919年初,先期在北京设立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后在天津等地设立分所。
1949年前,正则、正明(原名徐永祚)、立信(原名潘序伦)、公信。就是所谓的中国本土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1950年10月24日,中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得以会计师名义在当地市(县)执行业务,或者联合组成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此后,该行业实质上消失。
1980年,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的需要,财政部于12月23日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会计顾问处即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承办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业务的独立单位。成立时,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平时应受其监督。
十、会计事务所资质?
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