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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取得或填制?

98 2023-12-10 13:19 admin

一、会计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取得或填制?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原始凭证由会计人员取得后做账,一般为自制记账凭证的附件,比如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等,自制凭证比如填写会计分录用于直接记账的凭证,比如借银行存款10万,贷固定资产10万,摘要购买某某固定资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据此记载账务。

二、会计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取得或填制的?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整理,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填写日期一般是填财会人员填制记账凭证的当天日期,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填写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或月末日期。

三、会计人员会计凭证上未签字原因?

1.未制订内部控制制度

2.“三重一大”制度制订标准不明确不合理

3.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采购手续、询价手续不全,无会议记录、无验收手续。

4.经办人和验收人同一人不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5.未执行公务卡制度结算强制执行目录项目,私借现金出差、加油、采购等

四、会计凭证是指由会计人员填制的凭证.是对还是错?

说法错误,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制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对会计信息质量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因此,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填制和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暗示会计人员变造伪造会计凭证属于什么行为?

看具体情形。

授意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至于刑事责任则要看具体行为表现,例如,承担会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述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述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暗示会计人员变造伪造会计凭证属于什么行?

做假账当然犯法,但是你可以选择不做假账,不去做假账的公司。关于账务合法性问题,你可以看一下这个例子:

代账会计神操作,就职遇诈骗公司不但没背黑锅反被奖励!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以下处罚:

(一).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千元-5万元;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2千元-2万元;

3.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前项相应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4. 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 单位:通报;罚款5千元-10万元;

2.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3千元-5万元;

3.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前项相应处罚,并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 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罚款5千元-5万元

2.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前项相应处罚,并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七、销毁会计凭证的会计凭证是指什么?

是指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八、应该承担什么.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九、会计凭证审核的意义?

教材上的原话

审核会计凭证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来核算和监督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正确性,完整性,它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所有原始凭证都要经过会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核。只有审核后并认为正确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并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它可以起到监督、控制经济活动,提供记账依据,加强经济责任的作用。

十、工资 会计凭证

工资会计凭证的重要性

工资是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对于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好工资会计凭证的处理方法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之一。工资会计凭证是指对于工资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的凭证,包括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社保缴纳等各个环节。

工资会计凭证的编制

编制工资会计凭证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规则和制度,确保工资支出的准确记录和核算。首先,需要确定工资发放的时间和周期,通常是按月发放,也有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情况。其次,需要根据工资核算表,将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类,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扣税金额。最后,需要记录个人的社保缴纳情况,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在编制工资会计凭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凭证字号:每一张凭证都需要有唯一的字号,便于查阅和管理。
  • 会计科目:根据工资的不同组成部分,选择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 金额:凭证上需要清楚标明各个科目的金额,确保准确无误。
  • 工资发放:记录工资的发放日期、发放方式等信息。
  • 个人所得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扣除情况。
  • 社保缴纳:记录个人的社保缴纳金额和日期。

工资会计凭证的作用

工资会计凭证不仅是对工资支出进行核算的记录,还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

  1. 财务管理:通过工资会计凭证的编制和记录,企业能够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工资支出的情况,从而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
  2. 税务申报:工资会计凭证是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依据,对于准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常重要。
  3. 员工福利:工资会计凭证记录了员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能够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福利待遇。
  4. 法律合规:工资会计凭证的编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工资支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工资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保存

工资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保存对于企业来说同样非常重要。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凭证管理制度,规定凭证的编号、存档方式等,并严格执行。其次,凭证的保存时间一般要求不少于5年,以备查阅和审计需要。此外,可以借助电子化的手段对工资会计凭证进行管理,提高效率和便捷性。

总之,工资会计凭证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准确编制和记录工资会计凭证,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工资支出的情况,同时也确保了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法律合规性。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重视工资会计凭证的处理和管理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