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239 2023-12-08 23:35 admin

一、税收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不因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手段受侵害,而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采取的留置手段。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有两种: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二、税法税收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该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2)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的迹象。所谓转移,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税商品、货物改变位置,规避税务机关追查的手段。

所谓隐匿,是指纳税人把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应税收入隐瞒藏匿起来,使税务机务无从追查的手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

第一,它不仅可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第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即只有对限期后仍拒不缴纳者,方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

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鉴于以上不同之处,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同点:(1)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不同点:

一是条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2)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是内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五、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区别:

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六、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七、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八、诉讼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措施有:

1、查封,对机器设备等张贴封条就地封存;

2、扣留,对车辆等财产就地或异地扣留保存;

3、冻结,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存款;

4、变卖季节性商品等物品保存价款;

5、对不动产和车辆、船舶等动产,扣押有关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年审、产权转移等手续;

6、对抵押物、留存物采取保全措施;

7、对被申请人到期应得的利益,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限制被申请人支配。

九、多少小时解除税收保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即:24小时。

十、什么是贷款保全措施?

收不良贷款和降低资产风险是金融机构的难点问题 ,但是由于许多贷款沉淀多年 ,借贷双方经办人几经易手 ,所以不仅贷款清收难 ,有些甚至连贷款的确认保全都难。

因此 ,延续沉淀贷款的诉讼时效和确保不良贷款的追讨便愈显得重要。

《民法通则》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此 ,金融机构的沉淀贷款要牢牢把握和有效地利用诉讼时效尽力争取借款人的有效签证确认 ,为依法清收奠定良好的基础。延续沉淀贷款诉讼时效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制定还贷款协议 ,延续贷款时效。

为使资金保全或到位 ,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应改变作风 ,主动与借款人打交道 ,了解借款人的困难与要求 ,并尽可能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对于向经营正常的借款人催收贷款或延续诉讼时限 ,在此基础上 ,再诚恳地与借款人协商还贷事宜 ,进而实现清收贷款或由借款人签下还贷款协议 ,即使按协议仍然不能归还 ,可凭有借款人签章和签署日期的还贷协议 ,就是一份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证据。

(二)收集还贷计划 ,延续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