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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什么?

105 2023-10-31 15:59 admin

一、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什么?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按照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tjA t-_N:H.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l2A_k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g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

二、伪造会计凭证案例?

据中国审计报报道,最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绵阳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财务负责人袁虹,在审计期间隐匿伪造会计凭证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袁虹有期徒刑2年、并处以罚金4万元。据区检察机关介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法律解释后全国第一例会计人员司法判决案例。

三、暗示会计人员变造伪造会计凭证属于什么行为?

看具体情形。

授意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至于刑事责任则要看具体行为表现,例如,承担会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述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述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伪造原始单据行为的性质?

首先是不真实的,只要是假的就有破绽,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伪造主要是以涂改, 以及数字金额不相等为主要的,例如会计凭证的数字和原始凭证金额不一致,等等.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看报告的逻辑关系性质,最主要的要查看原始凭证,查看会计报表.

五、伪造凭证属于什么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

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④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六、伪造支票是犯罪行为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会计资料的行为有哪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伪造会计凭证是犯法;r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这句话是对的吗?伪造会计凭证是指采用涂改?

这题应该为B。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变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九、伪造会计凭证负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1、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十、医院伪造收费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收费单据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要根据具体情节和诈骗数额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并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