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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对价是什么意思?

51 2023-09-14 04:27 admin

一、或有对价是什么意思?

首先需要明确这几个名词之间的关系。新收入准则确认收入需要遵循五步法的原则,其中第三步就是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

指的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这一步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收入确认的总的金额。同时在确认交易价格的时候,准则考虑几项特殊交易是交易价格如何确认的问题,分别是: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

可变对价:

首先如果交易价格是固定的话自然不必多说,按金额确认收入即可。但是如果销售涉及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就会让价格产生变化,此时准则就要求企业采用期望值法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来确认一个最佳估计数,以这个最佳估计数来确认收入。

同时最佳估计数还有个限制条件就是不能比之后的不确定因素消失之后应该确认的收入还多,换句话说就是现在确认的可变对价,在以后的那个不确定事项发生之后,也不会转回。所以说准则通过这个严格规定了可变对价确认的条件,防止企业将不满足条件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影响收入。当然具体到最佳估计数怎么确认,每一种具体的可变对价类型如现金折扣,知识产权许可,退货等情形的判定这些业务细则,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指南都有详细的解释,此处就不多重复了。

重大融资成分:

这个简单理解的话就是和之前旧准则下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的处理一致即可。按实际付款为交易价格,对于合同价格和实际支付的交易价格差额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当然这里同样还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折现率的确定,还有一些具体的豁免情形同样参考应用指南。

非现金对价:

这个也简单,按照其公允价值确定即可,如果不能确定公允价值可参照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来间接确定。

应付客户对价:

这个就稍微有点复杂。首先要区分这笔应付款是不是为获取客户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服务,如果不是的话,那就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如果是的话还要区别这个商品服务的公允价值能不能合理估计,如果价格确定不了的话那就当不能区分的,应付的款项直接抵减交易价格;如果能确定价格的,还要拆一下,应付的这个钱比公允价值多的话,那多付的钱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比公允价值少的话那就当作向客户以正常价格采购的应付款处理即可。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特殊的点就在于,这里的应付客户的客户允许是客户的客户。举个例子比如OV两厂卖手机,将手机卖给经销商们,然后消费者再去这些经销商的店里买手机。这里经销商就是OV的客户,消费者就是所谓的客户的客户了。此时OV两厂直接给消费者的一些折扣优惠,比如优惠券,积分,app抽奖大礼包什么的,消费者可以拿着这个厂家给的优惠去经销商购机,此时部分对价就视为了所谓的应付客户对价,即使此时不是给直接客户的,而是给客户的客户,第三方的。这个时候在确认经销商收入的时候就要抵减这个对价了,预估一下多少人会用到之类的。

当然上述这四项交易对价的四种具体情形还有更多详细的规定,这里只是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而已。具体细节的话可以参考新出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以及IFRS15的相关描述。

二、企业合并中涉及或有对价的合并成本怎么确定?

企业合并中涉及或有对价的合并成本怎么确定?

很专业的一个问题,我们从相关准则规定、技术层面、会计处理三个方面去分析。

1、相关准则规定(从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来看)

①中国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 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第三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下列项目的合计金额: 其中,4. 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

②国际会计准则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附上准则文号,具体条款可以自行百度一下,大致内容与中国的差不多)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合并成本。

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个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怎么确定,这就需要借助外部评估公司的力量。

2、确定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给评估公司提供以下信息:

①收购对赌协议

②被收购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战略规划、财务损益测算及现金流测算。(这里5年战略规划、损益预测是必须的,至于现金流要看收购协议中关于或有对价的规定是以什么为标准,我操作过的,是以净利润为对赌的或有对价)

③评估师会运用具体的评估模型,模拟出来最可能的情况,然后对或有对价进行折现。 如果涉及或有对价的期限不是一年,而是好几年,那么每年年审的时候都得先做一次或有对价的评估,不然你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我操作过的是使用蒙特卡洛模拟法,实际评估也就是那么几个常用的模型,评估师一般会给出建议)

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确定好了之后,就是报表层面的记录问题了。

3、会计处理 (为便于理解,我们模拟一个例子,A收购B公司,收购协议中规定,收购对价3000万,第一年根据B公司净利润完成情况是否达标,或有对价=(净利润-1000万)*PE倍数/(1-收购股权比例)*收购股权比例,若达标需支付这部分或有对价,若不达标就无需支付。 假设B公司未来5年的战略规划和损益预测均合理,评估师评估出来的结果是需要支付或有对价2000万,折现后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是1938万)

收购日的会计处理:

①母公司单体报表(A公司):尚未支付的对价应当确认金融负债,后续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1938)

贷: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流动负债(或有对价) -1938

②被收购公司单体报表(B公司):应当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计入权益,并将尚未收到的部分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损益。

借:银行存款 3000

借:其他流动资产(或有对价) 1938

贷:实收资本 -3000

贷:资本公积 -1938

③合并层面

借:实收资本 5000(假设)

借:资本公积 1938

借:未分配利润 100(假设)

借:商誉 2100(假设)

借:其他流动负债(或有对价) 1938

贷:其他流动资产(或有对价) -1938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1938)

贷:少数股东权益 - 2100

后续计量:

①母公司单体报表(A公司):

借:其他流动负债(或有对价)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②被收购公司单体报表(B公司):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贷:其他流动资产(或有对价) -100

③合并层面:

借:实收资本 5000(假设)

借:资本公积 1938

借:未分配利润 100(假设)

借:商誉 2100(假设)

借:其他流动负债(或有对价) 1938-100

贷:其他流动资产(或有对价) -1938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1938)

贷:少数股东权益 - 2100

转股日(即实施日):

①母公司单体报表(A公司):

借:其他流动负债(或有对价) 1838

贷:银行存款 1838

②被收购公司单体报表(B公司):

借:银行存款 1838

贷:其他流动资产(或有对价) -1838

③合并层面:

借:实收资本 5000(假设)

借:资本公积 1838

借:未分配利润 100(假设)

借:商誉 2100(假设)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1838)

贷:少数股东权益 - 2100

三、为什么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②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者负债性质的,如果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视为有关金融工具的分类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

③如不属于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则应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处理。

四、或有事项收到的补偿会计分录?

或有事项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不确定性事项,其结果未来才能够确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实义务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是才能确认预计负债: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金额能可靠估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补偿款只有基本决定能收到时才能够确认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是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收到的补偿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五、什么是对价和对价支付?

对价是指一种交换方式,也可以叫做交易代价。它是在市场经济中,采用货币等价物对等地进行物品、服务、资产等交换的方式。

对价支付,则是通过货币等价物对等地进行支付,以完成交易。比如,在购买商品时,我们需要将对应的货币交换给卖方,从而实现了对价支付。对价和对价支付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也是经济交换的核心机制。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平等和透明,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

同时,对价和对价支付也要求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前,必须了解清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以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六、对价回购?

对价就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的适合,利用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冲突。而引入到股票投资中的操作目的就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回购,一般指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七、什么是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八、支付对价通俗解释?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事物,是一种会计事项,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需要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九、对价的法律解释?

"对价"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相互提供的有价物或服务,以交换对方提供的相应有价物或服务的一种权利或义务。

在法律上,对价是构成合同的必要要素之一,即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对价。对价不一定要求相等,但必须具有相当性,即合同各方提供的有价物或服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相当,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被认为存在瑕疵。

此外,对价的履行也是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提供或履行对价,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提供对价或索赔相应的损失赔偿。

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各方必须谨慎考虑对价的大小和履行方式,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十、什么是对价中?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内涵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例子  中国的股权分置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