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政专户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结余被称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净资产性质的账户,用于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贷方登记“财政专户管资金收入”账户的转入数,借方登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账户的转入数。
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滚存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明细账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核算。
二、什么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资金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
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三、财政专户资金怎么通过网上支付?
在单位办好网银授权书(局长授权),让开户行开通网上银行,把在同一个行开户的收款单位或者预算单位帐户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给加进网银里(要取得这些给单位财政的授权),给这些单位拨款时可以坐在办公室直接进行网上银行划款,开户银行给打印网银交易单。开户银行一般根据网银交易笔数收取费用。不在同一开户银行的其他收款单位无法通过网银直接支付。
四、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五、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本级财政部门拨入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级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二)上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间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的会计核算。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拨付财政参股经营资金给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转出参股经营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下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转入参股经营资金”科目。
(三)投资参股时的会计核算。拨付资产运营公司财政参股经营资金时,借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到投资分红时的会计核算。收到投资分红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
(五)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退出,溢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折价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六)参股经营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会计核算。财政参股经营资金形成的国有股权分得破产清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参股经营收益”等科目,贷记“参股经营投资”科目。
(七)收益分配的会计核算。属于上级财政参股经营资金获得的收益,转给上级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参股经营收益分红中支付资产运营机构运营费用时,借记“参股经营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什么是财政专户?
是财政资金专户
财政专户(或称财政资金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
七、财政专户的类别?
按核算管理的资金类型分,我国设立的财政专户主要包括四类:即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政专户。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需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作为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则是依据《社会保险法》设立的。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费收入。
3、罚没收入。
4、无主财物变价收入。
5、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应缴财政专户款:是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财政专户既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债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粮食风险专户等等财政性资金专户。
八、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一样吗?
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专户的一种,具体说是国库单一账户的一种,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全称为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九、内蒙古财政代管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八)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本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的开户申请,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开户条件的财政专户,不予向财政部报批。
(九)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财政专户未全部归口管理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等各类财政专户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他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十一)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十、专户资金怎么使用?
消费贷款存入专户,如果贷款资金支持提现,那么可以提现到其他的银行卡,然后通过银行卡刷卡消费或者取现使用。而贷款资金不支持提现,则必须通过专户银行卡来进行刷卡消费,这时候线下、线上的消费都是支持的,只要不是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等用途。消费贷款存入账户,只要资金是用于消费的,那么基本上都可以支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