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补助会计分录?
假设公司给予员工交通补助,每个月按照员工的实际交通费用支付相应的费用,下面是可能的会计分录:1. 借:交通补助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2. 借:交通补助支出 贷:应付工资交通补助支出是公司的费用支出,应该计入利润表中。现金/银行存款表示支付的现金或银行转账,应该计入现金流量表中。应付工资表示该笔交通补助还未付款给员工,应该计入负债表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通补助支付的是员工的个人交通费用,还需要考虑税收问题。
二、出差补助会计分录?
出差补助做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主要分类:
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车辆费用:比如说自驾车辆出差路上发生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住宿费:住宿发票等。
市内交通费:公交、打车等费用。
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贴等。
杂费:订票、行李托运费等。
三、产假补助会计分录?
现金支付职工产假补助费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享受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3、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平时代缴五险一金的会计分录:
发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税
其他应付款 --保险(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公积金
银行存款
四、开办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何做会计分录?
一、筹建期间的税务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筹建期间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6602管理费用”科目下说明:(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从上述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筹建期间开办费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由于筹建期间企业并无收入,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在会计上显示为亏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如果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是记入的“长期待摊费用”。
企业取得征地补偿费(或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可以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
1.如果采用净额法,直接冲减土地的账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
贷:无形资产
2.采用总额法
(1)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存存款
贷:递延收益
(2)修建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无形资产摊销
(3)土地使用权摊销包含的递延收益冲减“在建工程”:
借:递延收益
贷: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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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留工补助会计分录?
1、计提临时工补贴时,按计提工资的相应计算表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临时工工资(基本工资金额)
--应付福利费--临时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各保险明细
2、实际发放时,按发放工资的工资单及银行、现金付款凭证: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临时工工资(基本工资金额)
--应付福利费--临时工福利费
--社会保险--各保险明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六、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
伙食费和交通费的认定标准:
1、伙食费以当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费为标准;
2、交通费以因医疗实际产生的必要费用为标准。一般为被害人一方出具的车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交通补助发放标准?
交通补贴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精神,提升公司福利水平,提高招聘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修订并完善员工交通补贴内容、标准及实施;负责符合交通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实。
3、适用范围
员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适用本管理办法: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常住地在北京地区的非销售岗位员工。
4、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交通补贴发放标准:XX元/人/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月交通补贴:
全月医疗期、产假、病假;
享受公司车辆补助;
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八、乡镇交通补助标准?
关于做好我县在乡镇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交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在乡镇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交通补贴的通知》,从即日起,对我县在乡镇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交通补贴。经县政府同意,为做好具体审核发放办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发放范围 在乡镇机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交通补贴标准 根据文件规定,交通补贴标准参照乡镇公务员标准执行,科级每人每月750元,一、二级科员及以其他每人每月650元;各乡镇机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岗位设置为管理八级、专技十级(含)及以上的人员比照乡科级标准执行,其他岗位的人员比照一、二级科员标准执行;工勤编制人员及新招录未定级人员标准按每人每月600元执行。
三、办理程序 由各乡镇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按要求填写《在乡镇机关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交通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并公开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交乡镇政府负责审核确认人员具体岗位信息情况;然后报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在编人员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标准审核发放金额,再送县财政部门按核准金额发放交通补贴。
四、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
(一)工作人员自到乡镇机关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交通补贴,调离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停发;因借调、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病事假等原因离开乡镇工作岗位连续满1个月以上的人员,从次月暂停发放离岗期间交通补贴。
(二)保留业务用车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发放交通补贴。
(三)享受交通补贴人员在工作区域划定范围或规定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四、具体要求 各乡镇政府认真按通知要求,督促各单位做好具体工作,严格按表格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如实填写人员信息,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及时完成上报审核工作。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县在乡镇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交通补贴审核表.
九、北京交通补助标准?
北京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
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
发给个人交通费补贴也属于工资,要交个税的。提供发票那就变成费用了。按福利费处理的话,会占用企业的福利费。
十、节假日补助会计分录?
发放补助时,做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贴
贷:库存现金
计提时做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