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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219 2023-08-16 09:29 admin

一、会计档案的销毁规定?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会计档案要销毁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才加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二、会计档案销毁后向谁报告?

有奖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三、南通市会计档案销毁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怎么做?

(一)档案管理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董事长(总经理)、总经办负责人、档案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经办人、总经办经办人、财务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档案管理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总经办、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档案管理部、总经办、财务部和信息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是什么?

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注意: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百练会计】为您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六、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谁签?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的是:单位负责人。注意:签署意见就是签“同意”或者“不同意”。

其他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的人还有:销毁人、监销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但这些人仅仅是签名,无权签署意见。

七、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哪些人签字?

会计档案保管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八、会计档案的销毁由什么部门负责?

会计档案销毁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共同提出。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九、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谁制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对永久性会计档案无限期保管;定期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2.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在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十、档案销毁由单位负责人主持会计档案的销毁,是否正确?

对应

第十条第2点,这句话是对的。

附:

>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

提出销毁意见,编制

,列明销毁

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

在会计档案

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

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

计档案

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

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