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证改革2018最新消息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是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
三是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四是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五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二、新版会计证书
1、国内证书:
(1)职称类证书: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及高级会计职称。是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的考试制度,会计人员考取的会计职称越高,表明其会计业务水平越高;
(2)职业资格类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是会计行业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是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也是唯一拥有审计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2、国际证书:
(1)美国管理会计师认证(CMA证书),是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所建立的专业认证制度,是全球针对管理会计及财务管理领域的权威认证;
(2)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认证(ACCA证书),是英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之一,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认证的ACCA会员可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
(3)特许金融分析师职业资格认证(CFA证书),是由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设立的职业资格认证,是全球投资业内最为严格与含金量最高的资格认证。
三、会计证改革前后区别
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变迁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企业是单一所有制形式,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用的是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资金平衡会计模式。这一时期的会计制度没有太多的变化,也没有改变会计报告的体系和会计制度的框架,会计理念更没有什么突破和变化,不存在会计准则制度的原则性变迁问题,因此,本文论述的会计准则制度变迁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方面的变化。不同学者对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会计准则制度变迁过程的划分有不同的观点,有“三阶段说”、“四阶段说”,即使同是分为三阶段或者四阶段,其起止时点划分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无论划分几个阶段,关键是不同阶段除了准则制度有显著变化外,还要有明确的起止标志以利于区分。因此,可把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变迁历程分为国际会计惯例引入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学习借鉴、会计制度统一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四个阶段。 (一)国际会计惯例引入学习阶段(1979—1992年) 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1979年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终点标志是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979年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85年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次参照国际惯例设计了会计制度,其规定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内容均学习、借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二)国际会计准则学习借鉴阶段(1993—2000年) 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92年颁布的“两则”、“两制”,终点标志是财政部于2000年12月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学习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开始采用会计准则,并结合国情,采取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办法实施“两则”、“两制”。针对“琼民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我国于1997年发布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从1998年起开始实施),到2001年底我国已颁布了16项具体准则,标志着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 (三)会计制度统一完善阶段(2001—2006年) 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制度》的正式施行(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并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执行),终点标志是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39项新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的统一。2001年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制度体系。 (四)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阶段(2007年以后) 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39项新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一阶段以会计准则全面取代会计制度(除少数准则保持中国特色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全面趋同,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中国会计国际化趋同的显著标志。
四、会计证最新改革的政策
会计证是六年一换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俗称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曾经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五、会计证书改革最新消息通知
可能不会。还没看到有关文件或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