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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公司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就能向船运公司租船租柜吗

89 2024-01-16 16:34 admin

一、货代公司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就能向船运公司租船租柜吗

这个当然可以的,你只要出钱当然能租

二、申请船舶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资格登记

(一)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书(表格下载);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有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4、提单格式样本;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10、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11、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

12、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提供办事要件第1至第4项、第12项;

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的,需提供办事要件1至5、8、12项;

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企业或机构的需提供办事要件1至8、12项;

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办事要件1、3、9至12项。

交存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的开户行名称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账号为,收款人为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专户,汇款用途为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交通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交通部收到完整齐备 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颁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船舶代理 船代 货代 相关的问题 高分200分

船舶代理 shipping agent 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船舶代理机构各国设置不一,但业务内容大体相同。有的国家在同一港口有多家代理,有的是专门代理机构,有的则设在轮船公司之内,有的国家代理机构还设有仓库等设施。 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船东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 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代理人 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 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代理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业务都由总代理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