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急,对即期信用证一无所知却接了这个个单子

136 2023-07-30 19:37 admin

一、急,对即期信用证一无所知却接了这个个单子

即期信用证的大致流程:

1. 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委托自己的银行(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因为信用证需要开给你,所以一般进口商、开证行要求你提供你的银行的信息。信用证是通过邮寄或一个特殊的系统(SWIFT系统)完成信息的传递,在知道了你的银行信息后,信用证就开过来了,你的银行就是信用证的通知行。

2. 通知行通知你信用证到了,你取到信用证。此时你作为出口商,必须要按照当时的合同检查信用证开来的条款是否符合当初制定的合同要求。重点检查包括货物描述、最迟装期、最迟交单期、单据条款在内的信息。此阶段一定要仔细考虑信用证中的所有要求作为出口方的你是否都能够严格按要求完成。另外对于出口商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货运单据是较为保险的。如果有任何不妥,都需要联系进口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内容一旦审核没有问题后,就需要及时按照要求备货发运,并取得发运后的运输单据。

4.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连同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如需)交至你的银行。

5.你的银行再审核单据,对于存在问题的单据及时提示你修改,修改完毕后经银行审核后寄单。如果你对进口商有把握,也可以要求银行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直接寄单。

6.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核内容是否符合当初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后,要求进口商进行付款。

信用证业务作为3种国际结算方式中最为复杂的一个,建议:

1.请你的银行帮助你先审核一下信用证,看是否存在软条款,以及最迟装期、交单期、效期、承付银行、效地等是否存在问题。

2.制单过程中越简单越好,只要符合信用证要求就可以啦,越复杂关联越多,越容易出错。

3.单据尽量早些完成,因为信用证有交单期限制,而且完成后,单据交至你的银行,银行还需要进行审核,审核如果有问题,还需要修改,都很浪费时间的。

4.多与本银行联系,请其说明、辅导,另可以参考一些制单书籍。

二、外贸专业去银行的话都做什么工作?

准确来说有两个方向:

1. 拉动进出口单位的融资押汇贷款等业务,属于业务岗。

2. 国际结算部,国际结算岗位。

三、关于《国际结算》

(1)请问保兑行B行是否有权拒付,为什么?

保兑行有权拒付。

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了单据,但是遭到拒付,然后接受受益人的指示向开证行转交单据,请求放弃不符点,这在银行业务中叫做“寻求批准”(For Approval)。

此题的模糊的地方在于“保兑行B行电话通知受益人以上不符点。”这个地方说明保兑行并未拒付,因为根据UCP的相关规定,“不符点通知”不构成“有效拒付”,但是题目中后面又说“受益人在信用证到期前,收到拒付通知后,要求B行电传开证行”,这就可以认定为保兑行不仅仅是通知了不符点,还明确了拒付的意思,这就是关键。

因为,一旦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后,该行对此次交单的付款承诺便不复存在。保兑行与开证行的地位是一样的,均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拥有独立的拒付权,即便是开证行放弃了不符点,这并不代表保兑行也放弃此不符点,由于保兑行已经发出拒付通知,其付款承诺归于无效,因此有权拒付。

(2)受益人该怎样追回货款?

受益人可以尝试以下方式:

1,由于信用证并未过期,可以直接将单据交开证行,如果A行(开证行)还有支付能力,那么可以顺利得到承付。

2,如果不幸的是信用证开证行A行已经没有能力付款,那么可以直接越过开证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此时符合“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开证行因不可抗力导致付款不能,买方付款的义务不因开证行为免除,买方本应有义务选择稳妥的银行来承当开证承付责任。

3,上述方式都行不通的话,可以转卖货物,此时,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相关规定,因买方(或者买方的银行)无法承担付款责任,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印度信用证,条款如下,我该把单据寄到哪个银行审单?

中信保当然不是银行,好像是他们为了确定真的发生此单,要求他们自己帮我寄单据

五、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和其他支行是什么关系?待遇一样吗?

待遇不一样,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专门负责处理国际结算和单据的审核,跟其他支行没有关系

六、两个国际结算的问题求教

以下是本人对此问题的浅见:

对于问题1:一旦受益人接受此信用证,此条款便是有效的,因为受益人一旦接受便是对整个信用证的整体接受;但对出口商有风险,因为它们明显是软条款:需要申请人签字、且开证行检验及申请人指定船只开证行加押发电,若申请人及开证行主观不配合或客观无法实现,均造成受益人不能按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构成实质不符点,开证行理所当然会拒付;出口商若不接受此类条款应联系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

对于问题2:事件1:开证行可以这样做。因为银行审核的是单据,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要满足信用证条款规定符合国际惯例,便应正常付款;但若存在商业欺诈等触犯法律问题,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支付令;但若受益人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已经对单据进行了议付,则开证行要付款给议付行,因为开证行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始终赋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这里应提醒我方申请人慎重选择国外交易对手,选择有诚信守信用的出口商,以免造成言不属实的不良后果!

事件2:开证行可以这样做;因为,银行是以信用证为依据来审核单据,而不审核基础合同,不论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出口商都应以信用证规定来提交单据,否则便构成不符。

这里应提示我方出口商仔细察看信用证,若发现与当初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尽快联系申请人进行改证。

以上为浅见,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