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江西省城镇居民收入?
江西省城镇居民收入是要看你做什么事的,做生意的高工资高一些,镇里面的有一些可以种田或者种一些各中各样的蔬菜冬天是特别好卖的菜,种菜要还在夏天就开始种哪时候菜就好卖,哪时候天气热经常是要浇水的,选择在镇里面要多去关心里面到底做什么赚钱哪就做什么呀!
二、2020年江西省城镇人均消费支出?
2020年江西省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134元,增长5.5%,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3.0%。11个地市中,南昌市在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排名中排第一,比全省水平多5821元,高出26.3%。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最低的是抚州市,比全省水平少30%。
三、2020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零二零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我规在就可以为大家来解答二零二零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个问题,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二零二零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公告,二零二零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百分之三点一五。低于百分之四点五的年度控制目标,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四、江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五、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保怎么交?
江西省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交纳社保费,包括网上支付、银行转账、邮寄汇款等方式。
首先,居民可以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进行在线缴费。
其次,居民也可以选择到银行柜台进行转账或者网银支付。另外,居民还可以选择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进行缴费。在交费时,居民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社保费用,确保交费信息准确无误。通过以上方式,江西省城镇居民可以方便快捷地交纳社保费。
六、2020江西省城镇化率怎么查?
答。可以到江西农业农村厅网站上查询
七、2020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零二零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我规在就可以为大家来解答二零二零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个问题,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二零二零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统计数据公告,二零二零年江西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百分之三点一五。低于百分之四点五的年度控制目标,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八、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的邮编是多少?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三皇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安塘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独城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八景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新华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田心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山东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南湖村 邮编:330813
◎江西省 宜春市 高安市 独城镇木溪村 邮编:330813
九、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标准?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办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设区的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七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独生子女费;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的;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
(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有义务为本单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状况或者劳动就业状况证明。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开始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必要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给付部分生活必需的实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鳏寡孤独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派人按月上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自发放之日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过居民委员会向管理审批机关及时报告家庭收入及人员变化情况,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应当积极求职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区别不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走访、核查,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一)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杂费;
(三)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注册费和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市区之外的中央、省属企业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2011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11年江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749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892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01%和19.1%。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双双好于全年预期。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45.2%,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39.8%。年末农村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6.8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4平方米,比上年末分别增加6.6平方米和0.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