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4月1日起, 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50元调整为980元。
按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调整后为686元 ;医疗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的5%或10%确定,嘉兴市按照10%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69元; 一次性生育补助标准按失业保险金的3倍确定,调整后为2058元。此外,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一次性的生活补助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40%确定,调整后为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