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上写每月24号发工资,但24号没有发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我在这之前是已经交了辞职报告的,
应该是违法,这属于未按时足额发工资的情节。你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正常离职后工资是否应该全部发放?
2008年1月1日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通过正规程序离职的,在离职当天,用人单位要一次性结算工资给员工,如果没有这样做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7日内仲裁通知会到你用人单位的,相信到时公司就会重视的。但建议你去仲裁前再一次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联系一下,最好通过和解来达成你的要求。
三、劳动法中第四十七条中平均工资是不是:每个月实发工资和除月数。算不算补贴津贴福利和第十三个月工资?
你好!《劳动法》的第四十七条没有涉及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中有平均工资的叙述。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正像该条最后一款规定的那样平均工资应是解除或终止前12月劳动者实发工资(含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的平均数。
四、会计问题:我司工资并不每月发,年底是否要把未发放的月份也做成费用?
不管工资是否发放,都应该提取当月应付工资计入成本,这也是会计权责发生制得原则.否则,如果到年底其他五个月的工资一次发放计入成本,对当月生产成本影响很大,形成会计资料无可比性.
五、私企不给予员工应得的工资,而且每个月都延长发工资的时间,我可以找哪个部门解决此问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不能克扣和迟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是不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如果你离职还不到一年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原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拖延、未足额支付工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可以主张原用人单位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以后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
六、公司每月扣压工人的1个月工资是否合法?自动离职扣去全部工资合法吗?
6月12日 18:54 你应该首先看看你与那个老板(单位)当初签定的<劳动合同>,看看老板不给你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原因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而且合同经过了劳动合同鉴证(由当地劳动保障局负责),你的工资是要不回来的.如果你当初没有和老板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是合同没有经过鉴证,或者是没有约定老板不给你工资的那几个理由,你还是有希望要回来你的工资的.不过还是要讲究一些方法,比如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你这种案子只需花费几十元费用),或者是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老板违法(他们办案是免费的).这两个地方一般都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