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要通俗易懂的说法,谢啦,各位亲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 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这就是企业改革“挂钩”的指导性原则, 接下来企业自主 比较低于之后可以申报提升工资总额发放。。。
反之,若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势必导致资金来源不足以发放工资总额,职工平均收入也面临降低。
二、为什么要工资和物价要同时涨呢?这样跟没有涨有什么区别吗?
如果物价不涨,只是工资涨,那经济才叫飞速发展,物价涨工资涨就叫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中,劳动者一般是最迟才能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的,因为就单一劳动者而言,对经济所占比例和对经济推动力是很低,处于最底层。如果投资的不先赚钱,打工的先赚钱了,那还有那个老板投资啊?都打工去啦。有些东西是按付出的比例的,毕竟人家这么多资金投进去,要冒的风险不小。
而且,你想想你工资高了,就代表公司请你的成本就高了,羊毛出在羊身上,自然成本就会转到价格上,所以物价也就升了。
三、工资多少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划定
你好,如果是过失错误,一般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处罚。
四、经济学中工资怎么算
应发工资,包括应缴纳的社保等。计算经济补偿金需要弄清晰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倒推十二个月的总收入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对于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应按应发工资计算,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或其他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有多种方式,双方协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参见)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上条文说明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根据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月工资性收入如何计算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本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参见)、第四十四条(参见)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五、分享经济工资理论与传统工资制度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分享工资理论的概述:麻省理工学院的马丁·魏茨曼提出了著名的分享工资理论。分享工资,是指对生产单位——企业的利润分享,因此,也可以看作是分红工资。它是工人的工资与某些经济效益指标挂钩、随经济效益水平而同比例增减的劳动报酬制度。 在西方经济学里,“分享工资理论”已经跨越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生存工资理论”、19世纪中叶的“工资基金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和20世纪中期的“劳资谈判工资理论”,成为主流的工资理论。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分享企业发展的好处,已经成为民众的基本共识。
六、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赔偿中的月工资怎么界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发给你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包括值班费、加班费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