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收取居间费合法吗?
不合法。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并合理收取报酬的人。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和禁令,比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规从事与自身身份不符的职业等。所以,收取居间费不合法。
二、公务员收取讲课费合法吗?
公务员收取讲课费不合法,公务员不可以收取讲课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公务员可以收取讲课费吗?
公务员不可以收取讲课费。公务员收讲课费违规。公务员不可以从事有偿的兼职活动,但是讲课费和稿费可以领,但是有上限规定。
四、可研专家评审费标准?
可研专家评审费的标准按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
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五、可研评审费由谁出?
可研就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投资单位会在计划实施前委托专业机构出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报告出炉后,再找些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论证,以确定是否可行,那样的话,专家评审费就应该是由投资单位来出,谁收益谁出钱。
六、可研报告评审费标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费用标准如下:
评审费标准依项目投入资金总量不等。
三千万至一个亿的,5万元至10万元;一个亿至5个亿的,10万元至15万元;5个亿至10个亿的,15万元至20万元;10个亿至50个亿的,20万元至25万元;50亿以上的,25万元至35万元。
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七、公务员可以收取劳务费吗?
?不可以。1. 因为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来自于政府支付的工资,而劳务费属于个人提供特定劳务所获得的报酬,与公务员的职责和薪酬体系不符合。2. 公务员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工作,其薪酬已经通过工资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分配,不应该接受其他形式的报酬,以保证其职责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得搞权钱交易、不能延伸办公权力来谋取私利,这也是为了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劳务费的收取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相悖。公务员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服务社会大众,而不是以获利为目的。
八、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九、公务员丧葬费可报销吗?
最近出台新规定,针对丧葬费支出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如果超出将有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抚恤金领取需要哪些证件呢?
一是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是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三是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事业单位的抚恤金根据单位性质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一次性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
第二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三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类: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十、政府采购专家收取评审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应当按照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鲁财采[2010]25号
第七章劳务报酬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要根据工作时间、政府采购数额、专家级别等因素计算。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每位评审专家一天的基本报酬应在400元左右;对5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标底每增加100万元基本报酬应增加10%,最高增加1倍。对获得“长江学者”、“泰山学者”等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100%;“正高”职称的评审专家,要在基本报酬上增加50%。从外省聘请专家的报酬可以商定。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评审专家报酬制度,原则上一定两年。报酬方案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要报驻地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
由于废标等原因评审不能进行的,要付给到场评审专家基本报酬的25%-50%。
差旅费要按照国家标准据实报销,也可与评审专家协商费用包干。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