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的休息权如何保障?
我国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为保障公务员的休息权,均设立了专门条款和章节,对公务员的休息权有明确规定。
一是法定工作时间。
除了正常工作的上班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强制安排公务员加班加以。
二是保障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因安排值班或加班占用的休息时间,应在结束后合理安排调休。
三是保障带薪年休做的制度。规定了满1年至10年工作年限,每年带薪休假为5天,11年至20年为10天,21年以上为15天,其间的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务员职务和身份保障权是指?
公务员职务和身份保障权的内容包括:
1.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其中: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属于职务保障权。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辞职、处分,属于身份保障权。
两者关系:
有了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被免职、降职后,只是职务的变化,但是不影响公务员的身份,仍然是公务员。
有了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被辞职后,就不是公务员身份了。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公务员职务和社会保障权是指?
公务员的职务与身份保障权是指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其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是职务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处分是身份权保障。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报考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生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5、具有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心素质。
6、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最低大专学历。
8、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务员的流程
1、查询招考职位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简章》,全面了解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并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
2、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
4、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规定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四、生命权的保障?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已经用于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的体制,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的,在我国,法律是比较拥有地位的,不管是在任何问题中,每个问题都会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来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生命权宪法:
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法律中最高层次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生命权不受公权力的侵犯,是宪法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宪法并没有实行司法化,也就是说宪法不能当作审判的依据进行审判,这也使得宪法保障生命权规定很难落到实处。但是从世界范围上看,宪法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也能进行宪法司法化活动。
五、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的区别?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保障权是人权理论中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有以下不同:
意义和范围:社会保障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福利的权利,包括教育、健康、社会保障、劳动等各个方面,涉及更广阔的领域;而物质保障权则是指个人在获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各种物资上所享有的权利,重点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
对象和实现方式:社会保障权主要是针对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平等机会;而物质保障权则是对于个体有一定的保障,特别是对于生活基本物资方面,如食品、住房、医疗等,保证所有人基本的生存权。
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权受到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联合国《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国际公约》和中国的《社会保障法》;而物质保障权不但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同时也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保障,例如借助种种政策和计划提供经济补助、减免费用等来实现。
衡量和评价:理论和实践领域,社会保障权有望逐渐向着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可持续等方向走向黄金标准的迈进;此时物质保障权往往是比较简单的保障基本生活权利的基本形式。
六、劳动保障权的意义?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
从历史上看,劳动上升为一种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劳动权之所以被确立,并成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首先,它是生产社会化和普遍化带来的结果。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劳动者不可能像农业社会那样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劳动者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成为谋生的必要手段。因此,只有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才能使劳动者基本生存得到保障。其次,劳动者独立人格的完成,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前提。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者从土地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独立人格的地位,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时也成为了权利义务的主体。第三,权利本位思想的普遍确立促使劳动权体系的建立。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使劳动者获得真正的体面劳动和尊严。
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构建了我国劳动权保护的基本框架。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的劳动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七、学生休息权保障条例?
休息权是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和教师的休息权理应得到保障。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东中西部的10个省份的调研结果显示,2005年-2015年间,近六成中小学生睡眠不足国家规定的9小时,造成学生休息不足的原因主要是校内外的课业负担过重。“00后”小学生超过国家规定在校时间的比例达75%,平均在校8.1小时,比国家规定最高时间6小时超出2.1小时;“00后”初中生超标比例达85.9%,平均在校11小时,比国家规定最高时间8小时超出了3小时。
与国家规定相比,学习日做家庭作业的时间,小学生超出0.7个小时,超标比例达66.4%;初中生超出1小时,超标比例达78.5%。休息日做家庭作业的时间小学生超出1.8小时,超标比例达81.1%;初中生超出2.3个小时,超标比例达87.1%。
过重的学业负担导致中小学生的休息权被剥夺,对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教师的休息权同样得不到保障。学生每天在校的时间都是老师的工作时间,而在上课以外,老师课前认真备课少不了,课后还要批改作业、家访。有些教师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还不得不将在学校里没有完成的事情带回家。寄宿制学校从早自习到晚自习,教师都要陪着学生,除了完成教学工作外,还要承担对学生生活的照料。
休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和教师的休息权理应得到保障,为此建议:
一、加强教育督导,严格依法治教。把中小学生在校时间、课后作业量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内,加强督导,严禁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在优化督学的同时,加强督导机构的督政职能,消除地方政府强加给学校的不合理的非教育负担。同时,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二、采取措施切实降低中小学生学业负担。首先,要引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进而在义务教育减负提质上形成改革共识。其次,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快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把转变政府职能与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相结合,实施管办评分离,实行教育家办学。同时,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评价机制改革,使中小学教育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而不是只对分数负责。
三、减少一线教师的非教学任务。首先要尊重教育、尊重教师,改革学校和教师考评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合理的学校和教师评价标准,尊重学校教育主体性质,剔除与教育教学关联不大的考评细则,加大对教育教学的实质性评价占比。各级部门应关心关注教师群体,合理分配工作,明确工作量标准,科学配置师资,减少额外非教学任务摊派,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核心,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培养学生以及自身的专业发展。
此外,不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完成校园安全、宿舍管理、学生餐管理等非教学任务,让一线教师从这些琐碎的非教学事务中解放出来,休息权得到保障。
八、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权利。
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持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权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救助生活困难者。社会保障权是以人身权为主、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
两者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存在区别。
补偿权的主体特定,只限于因土地征收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土地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物质保障权侧重物质方面的帮助,社会保障权侧重的是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权利
九、社会保障权与物质帮助权的区别?
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概念。
社会保障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为公民提供的保障性措施和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福利金等。这些福利措施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由政府或社会保障机构提供或管理,目的是为了确保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并降低贫困风险。
而物质帮助权是指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实际的物质援助,例如食品、住房和衣物等,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这些援助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慈善组织等提供,并且不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通常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援助形式,只在特定的情况下提供给需要帮助的人群,例如自然灾害、贫困、战争等紧急情况。
总体而言,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是基于不同原则和理念提供的服务。前者是针对更广泛的公民群体提供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基本福利,而后者是针对特定的需要群体提供的非规范性援助。
十、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