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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院黑名单?怎么才能让被告上法院黑名单?

231 2024-06-21 16:18 admin

一、什么是法院黑名单?怎么才能让被告上法院黑名单?

1、黑名单就是失信人名单。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6、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7、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1、最高人民法院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建立了网上“老赖”黑名单系统,名单涵盖各行业的“老赖”,除传统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一些新兴行业。2、社会各界人士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黑名单”公布方式,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这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

二、法院老赖黑名单?

后果是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不能购买房产;不能租高档办公场所;购买私家车;旅游、度假;

三、法院公务员职责规定?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公平评判每一个案件

四、法院都是公务员吗?

公务员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一、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5、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平时说的一府两院指的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在法律的设置上,法院、检察院和政府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国家机关,但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不属于行政机关的。

五、公务员怎么考法院?

考法院公务员需要的条件需要看具体的职位表,只要符合公告要求的都可以报考。

每年公务员考试报名前会出相应的报考简章,里面会有职位表,每个职位都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的限制,只要符合职位的要求,就可以报考该职位。

法院公务员报考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不能报考人员,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法律依据】

《公务员》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院公务员考什么?

法院公务员的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具体考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等法律基础知识,考察考生对法律的掌握程度。

2.专业知识:主要考察考生对法院工作流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3.综合素质: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包括思维分析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决策能力等方面。

4.面试环节:面试环节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包括考生的形象、口才、态度、职业素养等方面。

此外,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招聘单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参加法院公务员招聘考试前,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招聘公告和考试大纲,做好准备工作

七、上法院黑名单,如何查询?

1、可以去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 查询

2、法院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采取的公告公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八、法院解除黑名单要多久?

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也就是在黑名单中解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九、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怎么查询?

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

),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只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显示在电脑屏幕上。

十、法院失信人名单怎样去掉用?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可以消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