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2年内蒙古公务员录用公示结束了没
2022年内蒙古公务员录用公示结束了侍芹山。2022年内蒙古公务员录用公示时间: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25日首轿。截至2022年9月20日老中,所以是已经结束了。
二、宁夏:关于录用135名高校毕业生为公务员的公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于2002年、2003年,经过统一考试选拔了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锻炼,目前工作锻炼期已满。经各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严格考察复核,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拟录用马万永等135名高校毕业生为公务员。现将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07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 (已于11月12日在宁夏人事网、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公示期间,如反映拟录用人员的有关问题,可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举报。
举报电话:(0951)4115075、2077076
附:2002年、2003年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高校毕业生拟录用公务员名烂槐单
一、银川市(20人)
兴庆区(6人)马万永 邱春英 党学仁 罗 强 王 宇 张德凤
金凤区(7人)崔 倬 保学琴 王 芳 张 静 张 伟 陈 蓉 王 峤
西夏区(4人)高 鹏 马春花 冯宁娟 邵玉芳
贺兰县(1人)马立勇
灵武市(2人)马伟强 高占文
二、吴忠市(35人)
吴忠市区(11人)马丽华 曹瑞瑛 马忠吉 马少琴 宁晓宇槐孙 杨 文 张保岐 何建华 王彦萍 刘东阳 李国强
青铜峡市(6人)黄安宁 张 伟 刘建新 盛利勇 马永霞 李永庆
盐池县(6人)郭晓英 杨淑芳 任 燕 郭军潇 李文娟 屈要波
同心县(11人)吴文彪 马卫国 杨有清 张 才 秦志虹 李 茂 赵连瑞 高耀祖 马伏科 马冬萍 苏 林
红寺堡开发区(1人)王成虎
三、石嘴山市(19人)
惠农区(6人)浮丽丽 丁 波 杨立东 金 钢 赵 亮 何 萍
平罗县(11人)杨如芳 程瑞军 孙 涛 朱建华 马莉丽 陈 楠李 莉 郭兆芹 刘 伟 王 娟 杨 君
大武口区(2人)杨 琰 刘 刚
四、中卫市(19人)
中卫市城区(3人)张存华 殷秀玲 王晓燕
海原县(9人)冯彦寅 马运选 李金龙 谢德华 白云峰 白云海顾一凡 马百宝 李德忠
中宁县(7人)杨 潇 庞 臻 孟金平 靳奇文 王智丽 方莹君 李 涛
五、固原市(42人)
原州区(16人)褚桂芳 穆晓成 祁永慧 田 华 马志荣 张 明 赵元宝 杨建军 邢学富 李国栋 雷富仓 穆小平 王晓军 王 华 海 燕 刘丽华
西吉县(8人铅历链)王志玉 韩建强 柯良贵 何永红 麻志虎 周 丽丁 正 陈利琴
隆德县(5人)李国良 吴红红 李永涛 孟继平 任振民
泾源县(3人)戴 斌 马 吉 于 杰
彭阳县(8人)李征平 姚世斌 马文龙 韩多银 李 莉 李 凡 薛 霞 王彩霞
市直机关(2人)马勇强 李永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三、2018年宁夏第三批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9月17日止】
【 #公务员考试# 导语】2018年宁夏第三批拟录用公务员名单公示已经予以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的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马晓晓等263名同志(名单附后)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符合录用条件,拟录用为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现予公示,公示时汪链茄间为2018年9月11日至9月17日(共7天)。公示期间,如困察有反映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问题的,可唤轿采取写信、打电话或来访的方式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委驻人社厅纪检监察组、自治区公务员局举报。经调查核实,如果公示对象存在影响录用问题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来信举报请寄: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邮编:750066)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人社厅纪检监察组(邮编:750001)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邮编:750001)
举报电话: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0951—6669312
自治区纪委监委驻人社厅纪检监察组:0951—5099016
自治区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0951—50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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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_公示】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