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奖惩条例全文?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二、员工奖惩条例的依据和目的?
员工奖惩条例的依据
负责对应受惩戒的行为、事件进行调查定案,划分事件责任,明确责任人及其过失责任;对重大奖惩事件的受理、审核和上报相关单位。
负责调查、审核部门上报的员工奖惩事件真实性、合理性,核查员工申诉事实并提出裁决意见。
依据:
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表彰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对有不良行为的员工进行问责惩戒,提升管理效能。
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原因?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的原因是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是平等的,企业没有权利对职工进行惩罚,有劳动法作为处罚的凭据
四、员工奖惩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员工奖怎条例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度。同时针对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来决定的。
五、求机械设备管理奖惩条例?
给您提供一个范本,仅作参考之用,具体情况需以实际作调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使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对工作有章可循、对工作有责任心及爱护机械设备,特制定以下奖惩条例:
一 违反以下条例者处$$惩罚
1、 机械设备出入库不作登记
2、工作完毕后不交回钥匙
3、机械设备使用完毕后,不清洗车身元件,连续两次未清洗干净便入库
4、发现机械设备有故障,不填报修单进行报修
5、机械设备入库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停放
6、冲洗设备后不及时关上水闸
7、设备清洗后不进行空气格的清洁
8、将所领设备钥匙丢失
9、柴油机启动前不预热
10、不按规定检查机油、冷却液、液压油、胎压、电瓶水等
11、不按规定添加燃油
12、在禁烟区吸烟而不听劝告
13、工作散漫,工作态度恶劣且不听教导
二 违反以下条例者处$$惩罚
14、不按操作规范操作机械设造成零部件损坏
15、未经领导同意将自己领用的设备转交他人操作或私自交换使用
16、私自配制设备钥匙,乱开机器及乱套点火锁
17、机械设备上乘带无关人员
18、超性能使用机械设备(速度 载荷 压力极限)
19、偷开机械设备而造成事故
20、出现机械设备事故后隐瞒事故
21、无事开机械设备四处闲溜
22、故意开机械设备你追我赶
三 奖励条例如下
23、如连续三个月不违反以上条例,所罚的钱如数返还。如有再犯罚款充公做为奖金表彰先进
24、如全年未违反以上条例,年底将上报评奖金
25、机械设备操作优秀者给予奖励
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什么时候废止?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七、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除名还有效吗?
有效,但表达方式大多用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开除己不适应新时期的劳动关系处理,一般使用较委婉的解除劳动关系,中止合同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里可以注明具体事项,比如企业经营需要或者企业裁员。比如个人严重违纪,或者触犯法律等等。所以企业处理与员工的关系时不建议使用开除,除名等方式,而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等。
八、装饰公司如何完美的制定员工奖惩条例?
使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特制定奖罚制度。
一、 精神奖励与经济奖励合并使用
1、 精神奖励
(1) 通报表扬(2)星级员工
通报:在公司会议上面提出表扬,在公司活动中宣传优秀表现。
星级员工: 公司设立星级光荣榜,放在公司明显的地方展示,每月都评定。
2、 经济奖励
(1)优秀表现200元(2)优异表现300元
(4)杰出表现500元
(1).优秀表现
1. 出勤时间按照公司规定。
2. 工作证佩戴整齐,服装按公司要求。
3. 公司制度与纪律严格遵守。
4. 积极配合领导工作,在工作中表现优秀。
5. 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兢兢业业。
(2).优异表现
1. 首先符合达到优秀员工。
2. 工作业绩优秀,积极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
3. 业务能力优秀,经常帮助其他员工。
4.公司方案与制度带头执行,为公司作出很大贡献
5对客户高度负责,从而获得业主表扬,为公司挣得荣誉。
(3)杰出表现
1. 符合优秀表现员工
2.为公司出谋划划策,为公司创造大的效益。
3.能独挡一面,帮公司解决一些困难。
3.奖励特例
季度最佳员工评选:首先获得过杰出表现,业绩在公司排前列或每个月业绩一直增长,在这个季度表现极其优秀,为公司带来很大的效益,可以获得一次省外旅游机会,或获得奖金800元。
备注:1.每个月以上都有评定名额,各一位。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参加评定。
2.每个月公司有一次集体活动,为了丰富员工生活。
二、 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合并使
1、 行政处罚
(1)口头警告示(2)轻微过失(3)一般过失
(4)来重过失(5)恶意过失
2、 经济处罚
(1)轻微过失50元(2)一般过失100元
(3)严重过失100元(4)恶意过失、立即除名
3、 处罚分类
(1)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来重过失的有效期都为一个月;如在轻微过失有效期内再次触犯任何轻微过失,则视为一般过失;如在一般过失有效期内再次触犯轻微过失,将视为严重过失;如在严重过失
有效期内再次触犯任何过失,将视为恶意过失。
(2)在处罚过失行为外,公司对未例的任何有损企业利益企业形象,
个人观点可参考!
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和奖惩条例如何协调?
绩效管理的一般定义是,企业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制度确保企业及其子系统(部门、流程、工作团队和员工个人)的绩效成果能够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并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过程;绩效管理是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在目标与如何实现目标上所达成共识的过程,以及增强员工成功地达到目标的管理方法以及促进员工取得优异绩效的管理过程。
行政奖惩一般指的是,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针对企业内部门和员工的奖励和惩罚条款。自从企业这种形式诞生的第一天,行政奖惩就出现了。如果把企业比做一个国家的话,那么行政奖惩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二者间的差别是行政奖惩有可能会包含一些正向激励的内容,法律体系则不可能包括正向激励。 行政奖惩覆盖的是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大到国计民生,小到一张纸屑,”全面性是衡量行政奖惩体系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而绩效管理则强调“关键”二字,二者皆不可偏废。企业首先需要有一套全面的行政奖惩体系,以约束企业内部各主体的行为,保证企业运营的规范、有序。其次,企业还需有一套科学、系统的绩效管理体系,将促成企业增长、战略目标达成的关键因素选取出来,由相关的责任主体承担。不妨可以这么看,行政奖惩的着眼点主要落在“和平”上,绩效管理的着眼点则更多落在“发展”上,只有“和平”与“发展”齐头并进,企业才能取得成功。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应该只在年终进行考评。管理者应该清楚企业的目标,并制订计划让员工贯彻执行。一旦绩效管理和奖惩制度过时不用,它将失去意义。绩效管理和奖惩制度应该是有活力的、即时的,考虑了员工需求的。企业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制定绩效管理和奖励制度。制度制定的重点应放在怎样使每个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怎样激励那些有特殊贡献的员工上。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较常见的是“大行政奖惩,小绩效管理”。也就是说,行政奖惩的规定纷繁芜杂,包罗万象,甚至一些本应用绩效管理的方式来体现的内容都进入了行政奖惩体系(例如前述的生产管理部对产量和节点的考核),而绩效管理则存在“被考核者缺位”或考核内容过于单一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从“一张白纸”出发,搭建全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应严格按照公司战略自上而下的分解方法,设计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对于企业已经存在的行政奖惩体系,在设计绩效考核指标的过程中不做考虑。例如,尽管产量和节点已经有行政奖惩的相关规定予以约束,但因为它们对于相关部门和岗位业绩的达成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也应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根据绩效管理体系,对行政奖惩的方式进行约束和激励,那么企业应考虑这样的内容是否还需要保留在行政奖惩体系中。一般来说,需保留的情况较少。特别是对于强调正向激励、企业应鼓励员工去努力追求更高业绩的关注点,建议采用绩效管理而非行政奖惩的方式。如果有的关注点在两种体系中都有涉及,则应对原行政奖惩的额度进行调整。 也可采取较保守与稳妥的方式,即让全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和行政奖惩体系并行一段时间,而后再考虑关注点、及奖惩额度、指标量化方式的变更。 希望经过这样的改革后,企业管理者能够协调好行政奖惩与绩效管理间的关系,实现企业在“和平”基础之上的“发展”。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企业再处分员工就违法了吗?
《企业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其规定就没有约束作用了。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行使。因此,我认为只要员工确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