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外交官】热度:978
外交官又称外交人员,专业术语,作名词,意思是一国派往他国办理外交事务的人员。一般指使馆、即常驻外交使团中有外交官级位的人员;也指特别使团、即负有特别使命的临时性外交使团中具有外交官地位的人员。外交代表狭义仅指担任常驻外交使节的使馆馆长。广义包括一切具有外交代表性质的正式外交人员,除使馆馆长外,还有参赞,秘书,武官,专员,以及特别使团的特使等。
1、使馆馆长 等级在19世纪以前没有统一规则。为避免因此而发生的关于位次的争执,1815年《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了大使、教廷大使,公使、教廷公使,代办共三个等级。1818年艾克斯-拉沙佩勒会议曾决定在公使同代办之间增设驻办公使一级,但派驻这一级外交代表的国家极少。《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的三个等级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公认的规则。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再规定:使馆馆长分为如下三级: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公使及教廷公使;代办。 2、大使 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国家元首派遣的最高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国家元首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他是大使馆的馆长,领导大使馆人员工作,可以随时请求谒见驻在国的国家元首,进行直接谈判。大使享有比其他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 19世纪末叶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能互派大使,反映大小国家不平等情况。现在绝大部分国家都可以互派大使。一般在习惯上称大使为“特命大使”或“特命全权大使”。最初只对负有特别使命的临时性大使授与“特命大使”衔,后来由于特命大使与常驻大使之间的位次争执,17世纪后半叶开始,对常驻大使也称“特命”大使。1815年《外交代表等级规则》规定,负有特别使命的外交使节,不因衔称而在位次上有任何优先权。 英联邦成员国之间互派的外交使节称为高级专员,与大使属于同一等级。中国与美国在关系正常化以前一度互设的联络处主任,虽有大使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是外交代表。联络处不是正式外交代表机关。互设联络处是两国商定的一种特殊作法。 有一些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与罗马教廷间有外交关系,互换使节。相当于大使一级的教廷使节称教廷大使,相当于公使一级的称教廷公使。在天主教国家和一些其他国家,传统上给予教廷大使以优先地位,令其任外交团团长。这种作法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也有反映。中国1975年加入该公约时曾对公约中关于教廷使节的规定表示保留。 3、公使 或称为特命全权公使,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向驻在国国家元首派遣的第二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国家元首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他是公使馆的馆长,领导公使馆人员工作。具有仅次于大使的隆重礼遇,并且可以随时请求谒见驻在国的国家元首,进行直接谈判。20世纪初叶以前,公使是交换得最多的一级外交使节。 大约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使级使节升格为大使级,或互换大使级外交代表。公使称为“特命全权公使”的由来,与大使称为“特命全权大使”相似。特命全权公使,原意为“特命使节暨全权大使”,这种衔称出现于1678年。现代有些国家在大使馆中设有公使,是地位仅次于大使馆长的外交官,与过去作为一个等级的使馆馆长的公使不同。 4、代办 派遣国外交部长向驻在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他代表本国及外交部长常驻驻在国办理外交事务。他是代办处的馆长,领导代办处人员工作。他享受与大使、公使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但只可以随时请求谒见驻在国的外交部长。代办的派遣在近代是罕见的。1954~1972年中英、中荷间互派代办,其任务是谈判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事宜,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之前的一种特殊作法。 临时代办 临时代理不在任所的使馆馆长职务的外交人员,是使馆馆长因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如因休假或疾病而离职或回国述职)期间,临时任命负责主持使馆办理外交事务的代理馆长。临时代办通常由使馆中除馆长以外的级别最高的外交人员担任。被委派的临时代办人选应由使馆馆长或派遣国外交部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 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除关于位次和礼仪事项外,各使馆馆长不应因其所属等级不同而有任何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