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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实行激励措施 公务员辞职补8年工资

67 2023-08-09 03:29 admin

武汉实行激励措施 公务员辞职补8年工资

武汉市委市政府18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并从即日起执行。文件分为激励措施、淘汰制度和惩罚机制三部分。其激励措施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告悔、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这等于说,公务员辞职了,国家还要支付其8年基本工资。这样的辞职“激励措施” ,是否过份优厚了?又有哪些合法、合理依据?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不但无公务员辞职可获补偿的规定,相反,其中第1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很显然,公务员辞职可获一次性补偿的“激励措施”与此精神是相违背的,故其合法性、合理性让人置疑。

按照武汉市的激励措施,公务员辞职不但没有贯彻执行从批准之月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的规定,还可额外获得最多8年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偿,这等于继续给辞职的公务员发放8年工资。如按基本工资每月1000元计算,8年就是近十万元。公务员炒了政府鱿鱼,不再替大众服务了,纳税人还得为其支付近10万元?这是哪门子道理?是公务员辞职,还是广大纳税人为其“赎身”?又或者是“带薪辞职”?

由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之优厚,我想到了国企职工下岗补偿之低。全国其它地方的下岗职工一次性补偿情况我不了解,但身边的我是知道的。在广州,国企普通职工若因转制或倒闭而下岗,一次性补偿标准大概是一年工龄补偿1200元到1500元,特殊处理的或许高一些。那么,一名职工在国企干了20年的话,他可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最多是3万元。两相比较之下,何止是天壤之别!而且国企职工下岗多半是被迫的,公务员辞职却是主动的,春含两者在心理上的感受又是何其迥然。为何独对公务员加倍呵护?这公平吗?公务员不但在职时高人一等,即使炒鱿鱼也还要胜人一筹?须要知道,为国家作贡献的不仅仅是公务员,那些数以千万计的国企下岗职工也一样曾经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

当然,在下岗职工看来,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已是十分优厚了,但对身为宫门中人来说,却未必具很大的吸引力。毕竟,公务员是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而且旱涝保收,甚至还可能有其它诸如权力出租、收受贿赂等灰色、黑色收入。对公务员不具吸引力,出台此项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初衷又怎能达到?

武汉市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激励措施,其目的之一,恐怕就是为了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解决公务员“只进不出”而导致的机构膨胀问题,以进一步减少冗员、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但精兵简政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减员增效,更重要的是,在政府机关内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用人制度,从而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其服务大众的能力和效率。如按这样的激励措施,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其结果很可能是,有本事、有才华者辞职不干,而平庸者则可能扒友笑赖着不走。这样就造成公务员人才的“逆淘汰”现象。倘若如此,岂非与精简机构、建立高效责任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

另外,这样的公务员辞职激励措施的出台,是否征求过广大纳税人的意见?是否经过当地人大的审议、通过?而广大群众对此又持何看法?所有这些,因新闻报道均未有交待,笔者不得而知,故不便妄议。只是近年来,有关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自主创业之类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如“带薪下海”、“保留公职身份”等。此类“穿着救生衣下海”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反正看得咱老百姓心里羡慕,同时更深感公务员身份之特殊和高贵!

或许,如今人们要思考的是,为何这些只对公务员有利而老百姓普遍反对反感的政策、措施均能出台而且大行其道?唯一的解释是,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者是公务员,而政策、措施惠及的对象恰恰又是公务员群体,趋利避害就自然难免了,岂能没有半点“私心”?这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利益部门化的表现之一,也可以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吧。而其中究竟有多少民意,则实在令人怀疑了。或许正因如此,才导致这些不甚合理的政策措施纷纷出笼。

来源:人民网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辞退的情形的规定。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在国外,不得随便辞退或者解雇公务员,保持公务员职业的稳定性是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参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因公致残,为了工作付出了牺牲和代价,应当享受国家的特别保障,如按照规定获得抚恤金或伤残补助。如果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在单位也不得予以辞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本法没有具体规定医疗期是多长,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如拿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理解本条的医疗期时可以参照这个规定。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政策。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旅橡消条对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体现了对非公务员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更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中起带头作用。因此,本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以防止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法的列举不全面,为以后的立法留下空间。需要注意,根据本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增加不得辞退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规定。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程序和待遇的规定。

一、辞退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拆知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二、辞退的待遇

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领取辞退费。目前,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办事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一般是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保留补贴的80%确定。关于辞退费的发放期限:被辞退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发放3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4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1个月的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公务员重新就业、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释义】本条是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前办理交接手续和接受审计的规定。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作好善后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1.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每个公务员都承担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离开了公务员队伍,但他所承担的公务事务还得有其他公务员来接着做。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如交办自己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完成的进度,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在没有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前,不能一走了之。

2.接受审计。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不仅有国家专门审计机关的审计,每个单位还有内部审计,审计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断地扩大,对公务员的离任审计也正在日常化。因此,本法进一步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