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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库汇总

221 2023-07-15 12:15 admin

一、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库汇总

1)、2016年湖南省考考监狱的和公务员考试内容是一样的,行测和申论;2)、2016年湖南公务员考试大纲(笔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考试科目。  1、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2、专业考试科目:  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还需考法律专业知识科目;  报考法院书记员职位的,还需考职业技能测试科目。

二、公务员法律常识必备800题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宪法(1982年)

宪法修正案(1988年)

宪法修正案(1993年)

宪法修正案(1999年)

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国籍法(1980年)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国旗法(1990年)

21.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国徽法(1991年)

24.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立法法(2000年)

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38.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39.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二)民法商法(32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3.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7.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0.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海商法(1992年)

13.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5.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16.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7.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8.担保法(1995年)

19.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0.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1.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

22.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23.

24.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5.招标投标法(1999年)

26.信托法(2001年)

27.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8.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29.电子签名法(2004年)

30.企业破产法(2006年)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三)行政法(79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0.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

11.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定)

12.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3.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6.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

17.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

18.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19.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0.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2.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3.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4.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5.环境保护法(1989年)

26.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27.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28.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29.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0.国家安全法(1993年)

31.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

32.教师法(1993年)

3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

34.母婴保健法(1994年)

35.监狱法(1994年)

36.人民警察法(1995年)

37.教育法(1995年)

38.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39.体育法(1995年)

4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1.食品卫生法(1995年)

42.行政处罚法(1996年)

43.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

4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5.职业教育法(1996年)

46.枪支管理法(1996年)

4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48.人民防空法(1996年)

49.国防法(1997年)

50.行政监察法(1997年)

51.建筑法(1997年)

52.献血法(1997年)

53.防震减灾法(1997年)

54.消防法(1998年)

55.执业医师法(1998年)

56.高等教育法(1998年)

57.行政复议法(1999年)

58.气象法(1999年)

5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0.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1.国防教育法(2001年)

62.防沙治沙法(2001年)

6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4.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5.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66.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67.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68.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69.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1.行政许可法(2003年)

72.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

73.公务员法(2005年)

74.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75.公证法(2005年)

76.护照法(2006年)

7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78.城乡规划法(2007年)

79.禁毒法(2007年)

(四)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计量法(1985年)

10.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邮政法(1986年)

14.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标准化法(1988年)

16.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铁路法(1990年)

18.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7.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预算法(1994年)

29.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广告法(1994年)

32.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电力法(1995年)

35.煤炭法(1996年)

36.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防洪法(1997年)

40.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价格法(1997年)

42.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港口法(2003年)

47.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畜牧法(2005年)

5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反洗钱法(2006年)

53.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反垄断法(2007年)

(五)社会法(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

5.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矿山安全法(1992年)

8.红十字会法(1993年)

9.劳动法(1994年)

10.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1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3.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4.安全生产法(2002年)

15.劳动合同法(2007年)

16.就业促进法(2007年)

1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六)刑法(1件)

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刑法修正案(1999年)

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

1.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3.行政诉讼法(1989年)

4.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

5.仲裁法(1994年)

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7.引渡法(2000年)

三、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

作为一名合格的人事专员,首先国家劳动法和当地的劳动法是要了解熟记的,商业保险法也要了解一下,因为可能会涉及给员工购买一些商业保险,税务发面的要知道一些,车辆运输交通、旅游、食品方面的法律要了解一些,因为会有班车、旅游、快餐的工作要做。

四、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题库及答案

不一定的。要看报考的职位。

很多职位比如审判员/检察员/书记员等要求通国家司法考试,具备司法职业资格;或者可能要求从法律院系毕业等,比一般的法律基础知识要求得高。

非专业职位比如秘书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则要求不高,是否考法律基础知识,则看报考部门的具体公告

五、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题库

公务员考试需要准备的东西:一、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考核的内容极为繁杂,涉及到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因此,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二、要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一般应该在公务员考试前一年或至少半年就开始着手准备了。在这段时间里,要时刻注意听新闻、看报纸,时刻关注国家各个方面的动态,以便在自己的申论作答中有东西可写,使阅卷老师真正看到我们视野的宽广,知识的广博。我们还应该注意安排好自己的复习进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条不紊的进行复习。三、进行科学系统的学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和备考其他科目考试的备考方法本质上是一样的,考生都要通过系统的学习公务员考试涉及的各种专业知识,尤其是作为公考难点的数学运算、演绎推理,更是需要专业的基础知识才能准确迅速的解答好该类试题。考生可以利用充裕的暑假期间,系统的学习各类知识。可以参考的教材有正规的培训机构出版的公务员辅导教材讲义、也可以针对公务员考试的各章节内容买难度相当专项突破教材等。如果基础比较差或者经济许可,还可以选一家口碑良好的培训班培训。四、在准备公务员的考试中,考生要注意复习方法。开始复习时,一定不可急于做题,先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材中是如何描述公务员考试的各种题型的,又是如何教我们处理这各种各样的题型的。对各种题型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大体掌握了各种题型的解题方法后,再进行题目的练习。首先要做的便是公务员考试的历年真题,在真题中把握出题人的出题规律与趋势,并注意看真题的解析。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便是教材的选择的问题,到底什么样的真题教材最好呢?建议在选书时要把握两点:一是答案准确,二是解析准确完整。在做完真题以后,最好要做几套模拟题,模拟题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押题,只是按照公务员的考试时间来做,提前感受考试的氛围,使自己不至于在真正考试时因紧张而不能发挥自己的真正水平。五、加强申论阅读和写作训练每年的公务员考试中,许多考生的行测科目都可以拿到七八十以上的分数,但是申论分数往往只有四五十分,甚至更低。究其原因,行测科目可以通过做大量的题目,稳扎稳打来获得高分,但是申论部分,无法通过短时间的练习来提升成绩。再加上很多专业的考生自上大学后就很少动手写稿件,因此申论对于不少考生来说都是薄弱的一环。因此,建议在公考的前期准备阶段,就要加强申论材料阅读与答题训练。申论一定要写,而且要认真的对待。考生可以通过分析历年的申论材料等来提高申论的写作训练。公务员考试的条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是指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在国家公务员局和各省公务员局官网实时更新。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本科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国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至1994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上服务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能报考人员此次招考公务员,下列人员不能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3)现役军人;(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政治要求2013年,国家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正在走向规范化,从传统上讲,它依然属于党政干部职业道德范畴内,但某些方面已经具有自己的特色,国家公务人员直接从事国家某项公务活动,其行为代表国家的法律工条例,因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首先就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公务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素质,才能保证良好地处理和解决公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持高效率;要有严格的党性意识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国家赋予的权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 旨统一起来。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政治面貌中“党员”条件要求降低,在招考的13797人中,只有不到20%的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要求党员的职位甚至不到10%。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对政治面貌中“党员”条件要求有所提高,30%的职位要求“中共党员”。在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9.18%的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13.24%职位要求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专业要求根据具体职位不同,对专业上的要求也会有所限制,这也是考生在具体报考时所要“对号入座”的其中一项。专业要求历来是公务员考试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考生遇到的具体问题也是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在这里给考生一些建议:有些考生的认为自己的专业和招考职位非常类似,但其实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对专业的要求非常严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指导文件,详细叙述了学科类别和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专科专业的具体要求。不同的招考机关对于专业的具体要求不同,比如同样要求新闻类专业,对于摄影、编辑、出版、广告这种类似专业,有的招考机关就认可,有的招考机关就不认可。对与这种容易出现歧义的问题,考生一定要打电话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具体咨询,得到官方的明确说法。此外,考生在填写专业名称时一定注意和学历证明上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如果考生在报考时稍不留神,填的有所偏差,那么在初审时就会面临通不过的情况。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认为,在这点上很大程度上是考生是否细心的一种表现。基层工作经验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特别强调,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在公务员考试报名中,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着重提醒考生,了解自身情况更为重要,适合自己的一向都是最好的,切不可眼高手低,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职位,这样只会离公务员的梦想越来越远。所以,考生务必从从实际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要输在公务员的起跑线上。

六、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考知识点

1、列举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

(1)表现:经济实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城乡居民收入较大增加,家庭财产普遍增多;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社会建设全面展开。

(2)具体事例:"神舟"系列宇宙飞船的成功发射;青蔵铁路的建成通车;奥运会与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战胜洪水、非典、地震等自然灾害等。

2、举例说明开放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

(1)生活用品的变化:手机、电脑等已经成为群众的日常用品;轿车步入寻常百姓家、家用电器不断更新;农村盖起了别墅;饮食更加注重营养等。

(2)休闲方式的变化: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不断丰富,电视、上网、旅游等休闲娱乐方式丰富着人们的生活。

3、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正享受着改革、开放的 成果。请例举出三个这样的事例。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义务教育实行真正的免费教育;陈旧的校舍得到翻建和维修;城镇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得到有效改善等。

2基础类政治知识点

1、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2、我国人民团结奋进的共同政治基础:四项基本原则。

3、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

4、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发展教育和科学。

5、发展科技和培养人才的基础是教育。

6、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自然资源。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大自然。

7、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8、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是物质文明的发展。

9、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是宪法。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

3制度类

1、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5、我国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6、我国的两种制度指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

4基本类

1、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对外开放、计划生育、保护环境。

3、最终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4、我国人口现状的基本特点是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质偏低。

5、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

6、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8、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9、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10、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从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已初步得到遏制,部分地区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不容乐观。

11、我国资源的基本国情:自然资源总量大、种类多,但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开发难度大;开发利用不尽合理、不够科学,由此造成的浪费、损失十分严重。

12、“两个基本点”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13、我国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和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

14、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立法)、有法必依(守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