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根据《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组字〔2015〕7号)精神,自 2015年2月5日起,我省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考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艰苦边远乡镇签订5年不得流出本乡镇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