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彬。
被告单位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良彬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骗取贷款罪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川15刑终271号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人刘良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单位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刘良彬未能自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高县金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履行100万元罚金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执行到刘良彬24808.99元罚金,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良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川15刑终2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刘良彬"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