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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11,,帮忙啊,谢谢拉,呵呵

210 2024-01-22 22:52 admin

一、经济法案例分析11,,帮忙啊,谢谢拉,呵呵

答:1、王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王晶的做法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2、王应当承担太平洋公司的损失,如果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恶意或者故意,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法材料题,帮忙解答下。。

1.孙某的做法不合法,因为其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相比用人单位来说相当宽松。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提前3日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即可。本例孙某固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方能合法解除,然本例孙某在递交辞职书后第二天就离开公司,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的损失由孙某承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2条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问题。本条所称的服务期与本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5年合同期限并不是一回事。因本例中并未约定服务期,所以个人认为22条在本例中不应适用。

三、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我个人觉得张工程师离开公司的时候毕竟合同期未满,就应该付给公司一定数目的违约金,并且公司培训他之后他并未给公司带来相应的收益,那么培训费用应该也需要解决

四、劳动争议处理实务案例分析

不论是否合法,反正诉讼时效已过了。

五、使用逻辑函数,判断

IF 员工x.工龄>20 AND 员工x.职称=工程师 THEN

员工x.是否有资格评高级工程师=TRUE

END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