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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和电气智能工程师的区别?

143 2023-12-26 19:58 admin

一、电气工程师和电气智能工程师的区别?

注册电气工程师分为供配电和发输电两个方向,是现阶段国家最高的注册类电气水平的认证了,需要学历和设计院经验,以及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一般不容易过而电气智能工程师,现在好像还没有被业界所认可,如果是增长些技能参加这个考试还是可以的,如果靠他提供给你什么很好的工作机会,希望你不要报太大希望。

注册电气工程师就不一样了,那个是个金子招牌。

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区别?

            电气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专业资格,区别如下:

定义不同 :电气工程师是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是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不同于电气工程师的另一类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制度不同 :电气工程师是全国统一考试,每年统考一次,实行非常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需要考《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职业方向不同 :电气工程师主要从事电气专业的工程设计、安装、维护等工作。 注册电气工程师主要从事供配电系统、电气传动系统、电力系统等领域的工程设计、系统运行、科研开发、试验研究、技术改造以及电力安全性评价、技术咨询、质量监督等工作。

总的来说,注册电气工程师是电气工程师的一个分支,两者在职业方向和考试制度上存在差异。

三、电气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电气工程师: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实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注册电气工程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作内容不同:

1、电气工程师:绘制,审核、把关和保管电气工程图纸;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电气施工情况,现场安装调试电气设备,分析处理现场故障;制定电气设备及计量仪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sop,维修计划及周期检查计划,并协调日常的维修、保养及计量检查等工作;

2、注册电气工程师分二个专业:发输变电、供配电。

四、火力发电厂电气运行的职责?

发电厂电气运行分管设备:发电机及励磁系统,主变压器,升压站设备,高低压厂变及母线,厂用负载开关闸刀。直流系统,以上设备的二次系统及继电保护装置。

电气运行人员的职责就是负责上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以及事故处理,包括:开停机,倒闸操作,停送电,巡回检查,监盘调整,结算电量,清洁工作,异常及事故处理,保障检修的安全措施等。

五、电气工程师和电气自动化工程师的区别?

1、证书不同:

电气工程师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序列技术职称证书;电工技师属于工程技术工人序列等级证书;电气工程师是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中级职称,发证单位是人事局或者人事厅,属于干部系列,电工属于职业技能资格,属于中级职业技能,发证单位是劳动局,属于工人系列。

2、等级不同:

电气工程师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序列的中级职称;电工技师属于工程技术工人等级的高技术等级,等同于前者;电气工程师一般是经过高等教育的系统专业训练,针对的是专业目标。电工技师一般是文化层次低一些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层次一般也差一些;

3、能力不同:

电气工程师侧重理论方面的知识;电工技师侧重实际操作方面的动手能力。

六、电气工程师与注册电气工程师区别?

电气工程师与注册电气工程师有什么区别?

1、电气工程师是国家颁发的,是执业资格证,全国通用;电气工程师是从事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事部、是建设部、劳动部门发的只在单位间承认才通用。

2、注册电气工程师每年考一次,从事电气设计一年可以考基础考试,四年才可以考专业,两门都过了才能拿资格证,从事八年的可以免考基础课。分为供配电专业和发输变专业两

种。

3、从取得的途径来说,电气工程师主要是根据工作经历、工作表现、贡献等评得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主要是通过扎实的基础学习和专业学习考得的。

4、从工作的性质来说,注册电气工程师有资格修改、审核和设计图纸;电气工程师只能执行图纸,有异意只能提出建议。电气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虽然权限不同,但不能说谁

的水平更高,决定水平高低的不是资格证,是个人的经历和修为。

七、电气工程师的职责?

电气工程师岗位职责:

1.参与电气工程招标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2.负责编写电气施工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

3.审核电气专业图纸,并指导施工人员按图纸进行施工;

4.负责对电气相关专业工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进行审核,并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5.检查电气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6.参与编制电气施工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7.配合监理公司参加重要工序、部位的验收及项目工程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专业技术工程师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法规,2018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中文名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所属国家中国语言汉语

征求意见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重大贡献可直申高级

《规定》对申报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规定》提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学术造假纳入信用系统

《规定》明确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职称证书查验逐步开放

依据《规定》,职称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规定》提出,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1]

全文内容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的职称申报办法由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办事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据评审系列(专业)特点和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的,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减少纸质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2]

参考资料

九、电气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怎么区别?

一、含义不同:

1、电气工程师: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实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注册电气工程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作内容不同:

1、电气工程师:绘制,审核、把关和保管电气工程图纸;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电气施工情况,现场安装调试电气设备,分析处理现场故障;制定电气设备及计量仪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sop,维修计划及周期检查计划,并协调日常的维修、保养及计量检查等工作;

2、注册电气工程师分二个专业:发输变电、供配电。

十、火力发电厂电气运行专业经历是什么啊?(电力工程师)?

应该是在火力发电厂从事 电气专业 的工作经历。

(单位出具说明即可) 火力发电厂的专业 分了 锅炉 汽机 电气 热控 化学。。。。等等 和运行专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