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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卫生和计生单位招聘

223 2024-03-16 07:15 admin

一、厦门卫生和计生单位招聘

厦门卫生和计生单位招聘

近年来,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在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积极推动健康厦门建设,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众多的机会。无论是从事医疗工作者,还是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专业人员,都可以在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找到自己的发展舞台。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厦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的招聘信息。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卫生局作为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工作的组织实施。该机构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团队和管理人才,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厦门市卫生局目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多个职位,包括医生、护士、行政管理等。任职要求包括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和相关从业经验。欢迎有志于从事医疗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士前来报名参加考试。

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执法监督。该委员会为广大市民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服务和政策指导。

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招聘岗位涵盖了包括医生、咨询师、宣传专员等多个职位,不仅需要有相关学术背景和从业经验,还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如果你对计划生育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并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欢迎加入我们的团队。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中重要的机构之一,负责全市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该中心为广大市民提供疾病预防、防控策略制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面向社会招聘多个职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等。任职要求包括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于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和责任心。如果你具备相关背景和能力,并且希望为厦门市民的健康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这里将是你事业发展的理想选择。

厦门市卫生信息中心

厦门市卫生信息中心是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中的技术支持机构,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工作。该中心为厦门市卫生部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统计分析服务。

厦门市卫生信息中心招聘岗位包括信息技术工程师、数据库管理员、数据分析师等。任职要求包括计算机或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从业经验,熟悉卫生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的工作流程。如果你热衷于信息技术领域,并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那么这将是你事业发展的良机。

结语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的招聘信息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机会。无论你是从事医疗工作,还是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专业人士,都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位。这些单位的招聘岗位多样,任职要求不同,但都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希望各位求职者能够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也希望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能够通过招聘和培养,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为厦门市民的健康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祝愿每一位求职者都能够顺利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展开新的职业生涯!

二、单位计生规定

现今,单位计生规定一直是我国家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控人口增长和提高人口质量的工具之一,单位计生规定对于确保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单位计生规定是指政府依法制定的,对于单位或机构内的工作人员的生育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它旨在引导个人合理安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人口素质。单位计生规定通常包括生育政策、生育审批、生育津贴和奖励、生育保险等内容。

单位计生规定的历史背景

回顾我国的人口发展历史,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人口增长过快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政府出于控制人口数量和改善人口结构的考虑,进行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上世纪八十年代,单位计生规定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逐渐推广开来。

当时,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形成。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劳动力供给,而过快的人口增长会给劳动力市场带来压力。此外,资源环境压力也成为人口规模过大的一个显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通过单位计生规定,希望能够控制人口数量,合理利用资源,优化人口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单位计生规定的实施

单位计生规定的实施方式可根据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单位计生规定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单位内部成立计生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单位会根据职工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生育服务、保险和福利待遇。

单位计生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育政策:明确生育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包括生育年龄、生育次数等。
  2. 生育审批:职工需要提前向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申请生育,经过审批合格后才能怀孕。
  3. 生育津贴和奖励:单位根据职工生育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和奖励。
  4. 生育保险:单位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以保障其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

单位计生规定的意义与影响

单位计生规定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许多积极的意义和长期的影响。

首先,单位计生规定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保持人口规模合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合理安排生育行为,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保持人口规模在可控范围内,社会资源得以合理分配和利用。

其次,单位计生规定对于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引导个人合理安排生育,呵护下一代的成长,人口素质得到提升。同时,也减少了老龄化和男女比例失衡等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单位计生规定还对于改善职工的福利和生活质量有着积极的影响。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奖励和保险等制度和待遇,增加了职工的福利收入,提升了职工的生活水平。

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单位计生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注重保障个人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政府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提高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知识水平,让他们理解单位计生规定的意义和目的。

同时,政府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也要依法保护职工的隐私和人身安全。在生育审批和个人信息管理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政府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单位计生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和不正之举,保证单位计生规定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结语

单位计生规定作为我国家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单位计生规定,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个人的多样化需求。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和调整单位计生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卫生计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是指哪些单位?

计生就不用说了,单线。卫生多了,各级医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卫监、疾控、爱卫、血站血办、急救中心、妇幼所、牙防所、医管中心、卫生资源中心、卫校、卫发院、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等等。

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是个什么单位?

卫生监督执法局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管辖的。卫生监督执法局原来是属于卫生局管理的后来食品药品两个监督局合二为一。卫生监督执法局合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执法局是监管:监管食品安全执法的。比如超市被查出食品有质量问题卫生监督执法局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对超市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和警告等行政处罚。

五、市县卫生计生合并计生办人哪去?

原来的计生办隶属于当地政府管理,人员属于公务员,卫生计生合并主要是和原来的计生服务站合并的,他们都属于事业单位。

因此卫生计生合并与计生办没有多大关系,计生办仍然属于政府管理。

六、计生局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吗?

计生局不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刚成立时计生局全称xx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后来县级机构改革,改为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简称计生局,与县卫生局一样,都是正科级单位,属于县政府组成部门。党的十八大以后,2013年3月,国家卫生部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计委),之后省市相继合并,到县级则合并成立了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卫计局,两个单位合并成一个单位了。

七、计生部门属于哪个单位?

计生部门由国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统管。计生部门的隶属关系:从大至小为国家计生委、省计生委、市计生委、(区、县)计生局、街道(乡、镇)计生办(科)。

计生办的工作主要是掌握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动态情况,做好每季度的查环、查孕的组织工作,动员落实生育措施或计划等。

八、农村计生干部有啥待遇?

农村计生干部待遇那就是有相应的补贴,你如果要是农村的计生干事,那你就可以在你们这个这个行政村开展计划生育宣传,然后入户调查摸底把生育对象,适龄青年,新婚夫妇,一孩儿,二孩儿这些都要摸清楚。

这就是你平时要干的工作,这个工作不能耽误你家里的农活儿,再闲余时间你跑跑腿儿为群众服务,这个村上或者是乡镇都会相应的给你发一点补助。

九、计生专干满15年待遇?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计生专干满15年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因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计生专干作为计生工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力量,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政府和部门也推出了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计生专干满15年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除了计生专干满15年可以享受待遇以外,政府和部门还有其他的奖励和政策,比如工龄和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年终奖金等方面,关键是要有出色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同时也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十、卫生计生执法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适用听证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意见记录”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九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等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生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号码等内容;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同时,还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地(住)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清楚,如罚款缴往单位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四十一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催告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时发出的文书。

  催告书应当写明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注明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的“()”内填写行政决定的名称、文号或者编号。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申请执行的内容,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五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或者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如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需说明原因)等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续页,是接在各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后面完成相关记录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使用续页应当写明所接执法文书的名称,有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页码、日期。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促进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稽查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消除隐患,促进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时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应当写明提出建议的起因,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具体建议、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文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可以提前加盖印章,并做好领用登记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照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及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