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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调动的程序?

331 2023-09-27 12:18 admin

一、关于干部调动的程序?

1.考察核实。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关于《干部调动审批表》审批的问题?

干部调动,应先到拟调入地单位签字并加盖印章。

然后再回调出单位签字盖章。对于相应的程序,国家没有规范性文件,多年来就是这样实施的。接受地同意,才能到现在工作单位办理手续。

三、干部调动公示表怎么填?

就是某某人因工作需要,组织拟调动工作,请广大群众对他有什么问题,进行反映,反映电话……。

公示期七天。落款,年月日。

四、跨省干部调动公示的流程?

根据公务员交流有关政策,跨省进行公务员交流工作由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是接收单位必须有行政空缺编制,并同意调入。

二是本人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并填写《公务员转任审批表》。

三是调入、调出单位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入、调出的商调函。

四是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调出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公务员《交流通知单》。

五是由调出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干部行政介绍信》。

六是由调入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调动人员介绍到调入单位。

五、干部试用期可以调动吗?

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根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组厅字〔2005〕9号)“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的通知“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扩展资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第四条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第五条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第六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条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参考资料来源: 中共黑河市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的通知

六、乡镇干部调动容易吗?

不是很容易。乡镇干部工作千头万绪,上面一根针,下面十条线,对上既要上传下达做好各项工作的请示汇报总结,对下又要做好动员部署和协调落实,工作量非常大,非常辛苦。

一般每名乡镇干部杜身兼数职,为维持乡镇正常运转和具体工作俄延续性,乡镇干部是不会随意调动的,除非已到换届特殊时期。

七、消防干部调动需要交接哪些工作?

1、交接财物。自己经手和保管使用的物资,列一清单交接

2、交接工作任务,自己正在干的工作,资料,档案,干到什么程度,需要说明的地方,需要提醒接任者注意的地方(比如火调,执法、宣传等)

3、一些需要继任者注意的问题,比如某个安全管理的问题(车辆故障),某个人的问题(重点人员),某个单位的问题(某单位存在令人不放心的消防隐患等),某项工作要继续开展的联系人(比如政府某人,部门某人等)

八、辽宁省1990年干部调动规定?

你好,辽宁省对于事业单位正科级职务在试用期内的调动工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试用期是为了检验新员工是否适合岗位、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也为员工适应工作环境和组织文化提供时间。

在试用期内,如需调动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需要事业单位的同意和协商。如果员工担任的岗位需要特殊资质或证书,调动时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完善聘用制干部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聘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以及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聘用制干部。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干部调动,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因工作需要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动,应在乡(镇)之间进行。担任三年以上乡(镇)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须选调到县级以上军家机关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聘用制干部聘用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调动:

  (一)工作需要;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

  (三)政策规定需要随调随迁的;

  (四)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动的,应由本人提前二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

  第七条 调出单位审核同意聘用制干部的调动申请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商调手续,并注明是聘用制干部。

  第八条 调出单位必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出具中组部、人事部制发的《聘用制干部审批表》ﴛ接收单位应根据聘用制干部管理的有䅳规定对拟调动的聘用制干部的各项条件和资格࿛行审核,办理调动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 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新的聘用合同由当事人与接收单位协商订立其聘用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跨地区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是城镇户口的,应持审批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粮油关系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调动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当地人(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二条 在聘用制干部调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调配纪律,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政策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事业单位调动和干部任免区别?

事业单位调动和干部任免是有区别的,调动工作由人社部门办理的,从一个单位调入另一个事业单位,跨县区调动也是这样,由调入调出双方人社局办理手续,调动的人员职级不变。

干部任免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和组织部门任命的。由组织部门进行推荐考核,提交党委会任命。干部职级发生变化,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或者免除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