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名词解释?
最惠国待遇(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什么是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三、最惠国待遇的解释?
最惠国待遇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
①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只有提供了同样的补偿后才能享受,即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是有条件的,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②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当下及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惠待遇,都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国的另一方。
五、最惠国待遇,举例说明?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的某一种货物的进口关税,应当不高于它对于任何第三国的相同货物的关税。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国家给予某个国家最惠国待遇,则该国将给予该国进口的某种货物与任何其他国家进口该种货物同样的待遇。
例如,假设国家A和国家B之间签订了最惠国待遇协议,这意味着国家A对于国家B进口的一种货物的关税,应当不高于它对于任何第三国的相同货物的关税。如果国家A对于从国家B进口的苹果征收5%的关税,那么国家A也必须对于从其他任何国家进口的苹果征收相同的5%关税。这样,国家B的苹果就能以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条件进入国家A的市场。
六、1994最惠国待遇条款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著特点。
七、最惠国待遇取消有什么影响?
取消“最惠国待遇”后,关税将大幅上调。
以美国为例,取消“最惠国待遇”后,美国对俄罗斯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将从现在的3%左右,上涨到32%左右。不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解释说,取消“最惠国待遇”和加征关税并不直接划等号:“它是可选择的,我取消你的最惠国待遇,意思是说没必要平等对待你了,但是如果我想在某一类产品、行业继续平等对待你,当然是可以的。比如说对于俄罗斯出口的石油、天然气,欧盟是不是也会加征关税?这就不一定了。如果欧盟不想加(关税),没问题,它是可以不加的。所以取消国待遇不意味着对所有的俄罗斯商品都会提高关税。”
八、最惠国待遇是什么意思?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九、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是什么?
最惠国待遇(拼音:zuìhuìguódàiyù,英语: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十、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什么?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主要指在民用航空器贸易、奶制品及牛肉贸易等方面,世贸组织成员彼此间可以不给予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中,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WTO规定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 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但鉴于服务贸易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少数成员在2005年以前,存在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暂时性措施。在2005年之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上应是无条件的、永久的在所有成员间实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除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外,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